城市居民能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吗?请看下面这个案例:
市区中心村街有两户(A和B)前后相邻,矛盾僵持了三代,房屋已基本没法住了。现在有一北京商人C,与B有亲戚关系,欲把两户的房买过来,重新建设利用。A同意卖给C,可C是北京户籍,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不能办理登记;A就是不卖给B,要是B想买A也不卖。
请问:
1、C把A房买过来,与B宅基地合在一起,由B出面联合申请办证行吗?
2、B只想把宅基地有偿给C使用多少年,相当于出租,由C出资进行建设,若给B办证有什么利弊。
3、城市居民在村买房虽不合法,但这样能把AB两家的矛盾化解,办证时能房、地不一致吗?
答复:
本案中,政府与商人C没有任何瓜葛。
一、北京市民C无权买农民房产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国发[2004]28号)(十)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三(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商人C是北京户籍,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村民的房子,他与B可以有资金借贷关系; B也不能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商人C;自行抵押的,政府不得为其办理抵押登记。
二、B无权把宅基地有偿给C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B无权将村集体的宅基地有偿给他人使用、出租。C想出资进行建设,其与B之间的关系属于民间私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政府不干涉,但政府不为C对B的出资行为提供任何承诺和保证之类。换言之,政府与C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政府只与B发生关系,B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出面办理各种手续。
三、土地管理部门没有化解村民矛盾的职能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2010年3月2日国土资发[2010]28号)(十四)依法查处乱占行为。各地要认真负责依法查处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对未经申请和批准或违反规划计划管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限期拆除、退还土地并恢复原状。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要求予以登记的,村集体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对一户违法占有两处宅基地的,核实后应收回一处。
既然世仇已经三代了,而且房屋已基本没法住了。说明他们两家都另外有房子居住,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和《河北省宅基地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村委会收回,给予一点附着物补偿,然后再将宅基地批准给别人。或者由村干部重新划分各自的宅基地界线,井水不犯河水。旧房子买卖以及矛盾之类属于公民个人的事,政府不应当通过违法的方式帮助其解决矛盾,拿政策和法律规定作交易。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该条规定,两家的矛盾可由街道领导参与调解,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各司其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解决矛盾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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