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且选择货币补偿;二是未享受房改政策或者住房保障政策;三是在本市另无产权住宅或者承租公有住宅。
2月18日,武汉市法制办针对《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唯一住房不足30平方米的,可按30平方米补偿。
武汉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且选择货币补偿;二是未享受房改政策或者住房保障政策;三是在本市另无产权住宅或者承租公有住宅。
为更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新办法拟取消前两个条件,仅保留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条件,规定“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3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根据现行规定,房屋征收涉及旧城区改建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房管、建设等部门就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情况进行论证。新办法拟明确,论证之后还应公布论证结果,并征求公众意见,经确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方可实施旧城区改建。
此外,修改稿还补充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7日内应当公告。为使征收更规范,还增加了补偿费用测算程序,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等,根据调查结果进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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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武汉调整拆迁补偿政策:谁可享受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http://www.3jise.com/article/234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