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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多少项权利? (广州)

  2016年1月8日,《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公布施行。该试行办法是与广州市各村集体和村民有切身利益关系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但“试行办法”正文(不含附件)就将近有9000字,为便于共同学习、交流,增强法律意识和权利观念,我们以“农民权利”为切入点,以“试行办法”为根据和基础,结合相关土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梳理了广州被征地村集体和村民的以下35项权利。

  2016年广州被征地农民权利清单

  1.预征土地知情权村民、村集体国土部门村民和村集体有权及早知道拟征土地及补偿安置的情况。

  国土部门有义务在征地申请通过后,以张贴“征地预告”的形式,及时发布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事项,并在市国土部门网站公示。

  2.预征土地听证权村民、村集体国土部门村民、村集体在征地报批前,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听证。

  国土部门在征地报批前,有义务告知村民和村集体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村民和村集体申请听证的,国土部门有义务按规定组织听证。

  3.补偿安置方案表达权村集体国土部门、用地单位村集体有权就拟征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表达意见。

  国土部门有义务组织用地单位与被征地村集体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方式进行协商。

  4.征地调查结果确认权村民、村集体国土部门村民、村集体有权确认其认可的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调查结果。

  国土部门有义务与村民、村集体共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5.补偿安置方案听证权村民、村集体国土部门村民、村集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前,有权对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

  国土部门有义务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前,告知村民、村集体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村民和村集体申请听证的,国土部门有义务按规定组织听证。

  6.征地补偿报批参与权村民、村集体国土部门村民、村集体有权按法定方式参与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报批程序。

  国土部门有义务在报批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附上被征地村民、村集体签章确认的征地调查结果材料、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听证笔录以及其他确认知情的材料。

  7.征地补偿批准结果知情权村民、村集体市政府村民、村集体有权及时知道经政府批准的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政府有义务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内容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为1个月。

  政府部门没有依法公告征地方案的,村民、村集体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没有依法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村民、村集体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8.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救济权村民、村集体有关政府、政府部门、法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获批后,村民、村集体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有权申请市、区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有权申请征地批准机关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有关政府、政府部门和法院有义务保障被征地村民、村集体的争议救济权,否则村民、村集体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9.征地补偿登记权村民、村集体国土部门征地获得批准之后,村民、村集体有权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书、使用协议等证明文件,到国土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0.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权村集体、村民征收部门村集体、村民有权与征收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收部门有义务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村集体、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11.违反补偿安置协议起诉权村民、村集体人民法院村民、村集体认为征收部门违反补偿安置协议,或违法变更、解除补偿安置协议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征地补偿安置费知情权村民村集体以及农业等行政部门村民有权知道各项补偿安置费用收取、分配、使用的情况。

  村集体有义务建立财务公开制度,设立征地补偿费专用账户,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收取、分配、使用等环节的事项定期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农业、财政、民政等行政部门有责任加强监督。

  13.补偿安置费用使用表决权村民村集体村民有权对各项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使用进行表决。

  村集体有义务依法招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就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使用事项进行表决。

  14.估价机构确定权村民、村集体征收部门村集体、村民对需要评估的地上附着物,有权优先协商选定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如协商不成,由征收部门组织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15.房屋补偿款异议权村民、村集体

  村民、村集体对房屋货币补偿费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征收部门复核。

  16.违法举报权村民、村集体行政机关村民、村集体对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利投诉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有义务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17.补偿安置费受领权村民、村集体征收部门村民、村集体有权获得、领取征收土地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收部门有义务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给被征地村集体、村民。

  18.零碎地块补偿权村民、村集体征收部门村民、村集体对因征地形成的难以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国土部门、用地单位有义务就征地形成的难以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参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一并给予补偿。

  19.留用地安置权村集体国土部门村集体有权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获得安置留用地。

  国土部门有义务案实际征地面积的10%给被征地村集体安排落实留用地,并办理留用地的用地手续。

  20.留用地指标合用权村集体国土部门村集体有权将不超过1000平方米无法独立选址的留用地指标与本村其他征地项目的留用地指标累计合并使用。

  国土部门有义务指引、保障被征地村集体将不超过1000平方米无法独立选址的留用地指标与本村其他征地项目的留用地指标累计合并使用。

  21.征地补偿入股权村民、村集体用地单位村民、村集体有权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留用地使用权入股征地建设项目,有权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22.房屋安置方式选择权村民、村集体国土部门村民对被征收的住宅,有权选择复建安置、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方式。村集体对被征收的公共建筑物,有权选择按“拆一补一”的原则复建安置。但对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23.房屋复建调换权村民征收部门被征收住宅村民有权获得套内面积最多280平方米的复建住宅或产权调换住宅。原套内面积不足280平方米,多出部分需按建安成本价购买。原套内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农民对该部分货币补偿,有权折算成股份参与集体物业收益分红。

  24.复建调换房屋登记权村民、村集体征收部门取得安置房屋的村民、村集体有权申办复建、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征收部门有义务为村民办理复建、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25.房屋货币补偿权村民、村集体征收部门被征收房屋村民、村集体不选择房屋安置的,有权获得房屋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重置单价×征收部门核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区位补偿单价×征收部门核定的土地补偿面积。

  26.违法建筑补偿权村民、村集体征收部门村民、村集体对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设的违法建筑,已完善用地手续且符合规定的,有权参照合法建筑进行复建安置或获得货币补偿款。

  27.非本村村民房屋补偿权村民征收部门村民对其宅基地上被征收的由非本村村民购买或建造的房屋,有获得补偿的权利。村民获得补偿款后,再与房屋购买人或建造人协商处理。

  28.房屋搬迁过渡补偿权村民、村集体征收部门村民、村集体有权获得房屋搬迁费;选择安置房的,在收房之前,有权获得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

  征收部门有义务向村民、村集体支付搬迁费,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相关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执行。

  29.按时搬迁奖励权村民、村集体征收部门村民、村集体按时搬迁的,有权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奖励标准获得奖励。

  30.提前交地奖励权村集体征收部门村集体在交地期限内提前交地并配合完成征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有权获得每亩最高不超过征地补偿标准10%的奖励。

  征收部门有义务兑现村集体的提前交地奖励。

  31.拒绝交地权村民、村集体征收部门用地单位村民、村集体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支付,社保保障费用未落实的情况下,有权利拒绝交付被征收土地。

  3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权村集体征收部门村集体对被征收的集体物业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有权获得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同样标准的补偿。

  33.社会保障权村民国土部门、人社部门被征地村民有权获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

  国土部门、征收部门有义务按规定及时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市、区人社保障部门有义务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34.就业培训权村民人社部门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村民有权获得职业培训和就业。

  人社保险部门有义务加强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35.继续耕作权村民政府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村民有权利用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当地政府可通过利用上述土地,使用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上列清单中的35项权利大致可分为两类: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

  第一类程序性权利,包括第1-16项:1.预征土地知情权,2.预征土地听证,3.补偿安置方案表达权,4.征地调查结果确认权,5.补偿安置方案听证权,6.征地补偿报批参与权,7.征地补偿批准结果知情权,8.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救济权,9.征地补偿登记权,10.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权,11.违反补偿安置协议起诉权,12.征地补偿安置费知情权,13.补偿安置费用使用表决权,14.估价机构确定权,15.房屋补偿款异议权,16.违法举报权。

  第二类实体性权利,包括第17-35项:17.补偿安置费受领权,18.零碎地块补偿权,19.留用地安置权,20.留用地指标合用权,21.征地补偿入股权,22.房屋安置方式选择权,23.房屋复建调换权,24.复建调换房屋登记权,25.房屋货币补偿权,26.违法建筑补偿权,27.非本村村民房屋补偿权,28.房屋搬迁过渡补偿权,29.按时搬迁奖励权,30.提前交地奖励权,31.拒绝交地权,3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权,33.社会保障权,34.就业培训权,35.继续耕作权。

  权利是什么意思呢?就是你(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义务人)做什么,或要求他不做什么;如果他不从,你可以请求国家权力介入,让他服从、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权利的反面是义务,你的权利就是他人的义务。权利与利益是挂钩的,实现权利会带来利益,不管是物质利益还是精神利益。

  权利还有另外一个用处。它一方面需要国家权力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又可以对抗国家权力侵害。权力必须在权利面前止步,否则就是违法行使权力,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文件上的权利能否真正实现,更多地依赖于权利人积极的主张和争取。根据一个德国人(鲁道夫•冯•耶林)的观点,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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