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到2015年,对中国农业发展来说,是迅猛的、至关重要的十年。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之后,“土地流转”这个词便被人们熟知。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尽管国家大力支持农民合法进行土地流转,但实际上土地流转目前为止还存在着较大的阻碍,以山东省德州市的高海村、聊城市的唐洼村为例,即便近年来,各地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受到了农民欢迎,通过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再进城务工经商,来获得流转收入和务工经商工资收入,但多数农民还是继续选择自己耕种,细问原因,得知农民意愿受不同因素影响,从农民所处地域来看,距离城区的远近、交通的便利与农民流转土地的愿望成正比,距离越近、交通便利,愿望就越强,同时,土地市场价值越高,流转价格相对也高,反之;而且,村民进城务工、经商较为便易,有相对固定的工作。而远离城区、交通闭塞的村庄,土地租金低,同时外出务工、经商相对不易,工作随机性较大。这种差别,使得不同地域农民对土地流转的看法和态度有着天壤之别。
从农村类型看,村落发展程度与流转土地的愿望成正比;传统村落流转土地的愿望较弱,社区村流转土地愿望较强。住上楼房的农民逐步适应和习惯了城市生活方式,对土地的感情和依赖相对弱化。而传统村落的农民一时难以摆脱对土地和乡村生活的依赖,跳不出农村的生活方式,不能适应城市生活,因此他们愿意在农村守着一片土地。尤其是老年人。他们种了一辈子地,习惯了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乡村生活,对土地有深厚感情和强烈依赖。
从农民年龄看,年轻农民流转土地的意愿较强,年老农民流转土地的意愿则比较弱。年轻农民大多在外务工、经商,其中相当一部分长年在外,并在城镇购买了住房。他们既缺乏种地技能,也没有对土地的深厚感情,种地意愿比较薄弱,最好的选择就是把土地流转出去。而年老的农民则恰恰相反。
由此可以看出,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治本之策,是畅通城乡要素双向自由流动的市场化渠道。
只有让人才、资金、技术、管理、信息、文化等先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向农村,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业经营效益,提高土地流转收益,增强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只有让农村转移劳动力在城镇安居乐业,消除其后顾之忧,才能为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创造前提条件。如果城乡要素不能双向自由流动,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就难以见效。必须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促进城乡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和平等交换,增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市场化动力。
城市和农村都各自具有着取长补短的优势,只有将城乡互补的要素互相流通和融合,才能做到真正的城乡一体化,才能为土地流转扫平障碍,让更多的农民能接受合法的土地流转,得到更好的服务。
(土流网 罗怡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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