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历史遗留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浙江省温州瑞安市于2015年7月30日出台了《瑞安市历史遗留宅基地处置暂行办法》。从2016年9月1日起,在“尊重历史、一户一宅、法定面积”的原则下,因未批先建、超出原审批批准面积等原因而无法确权登记发证的宅基地有望“转正”。
有关《瑞安市历史遗留宅基地处置暂行办法》,请问非本村村民农村住宅登记问题:
第一个问题:因下山脱贫,父亲于1995年在瑞安外村购房2间并通过审批改造原房屋一间多并登记了产权证,改造剩余的一部分房屋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未登记,原房屋剩余部分据邻居村民称1980年就已建成,现是否可以登记?需提供什么文件?
第二个问题:农村住宅不是同一个村的,按此办法原则上要求以村为单位统一上报,若所在外村村集体因保护本村利益,故意不提供相应文件或盖章,该如何保证外村人合法权利?能否直接越过村集体申报?
国土资源局回复:
一、如若该房屋建设于1980年之前,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规定,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原权利人可持土地权源证明材料等向所在地镇街国土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然后双方办理宅基地调剂手续。另外你户是从外村村民购买取得的,办理土地登记需符合《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有关问题的批复》(瑞政发〔2008〕193号)五项要求,1、转让方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受让方于2004年10月21日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本村不受限制);3、受让方为下列对象之一:(1)本市范围内农业户口;(2)珊溪水利工程移民;(3)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4)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4、当地村委会同意受让人使用土地;5、当地乡镇政府、村委会证明其符合“一户一宅”要求,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浙江省规定标准(120㎡)。
二、你咨询的问题中建房时间为1980年,不适用《瑞安市历史遗留宅基地处置暂行办法》。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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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江宅基地政策:关于《瑞安市历史遗留宅基地处置暂行办法》的问题:http://www.3jise.com/article/238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