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8日,宁夏妇联、农牧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见》,对在农村“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切实维护好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规定,使宁夏成为全国首个出台《意见》维护农村妇女“三权”的省区。
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见》的通知
宁妇通〔2014〕66号
各市、县(区)妇联、农牧局、国土局、建设局、民政局:
现将《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民政厅
2014年12月18 日
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
工作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下简称“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农村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化农村“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维护农村妇女权益的认识
农村“三权”是农村妇女普遍关心和最现实的利益,直接关系农村妇女的生存发展,关系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三权”是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农村性别歧视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农村社会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对于切实维护好农村妇女合法权益、调动农村妇女参与农村农业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我区农村深化改革、推动“四个宁夏”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重点,切实在农村“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一)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确保农村妇女的姓名及相关信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均有明确并且一致的记载,妇女和男性同样作为承包方代表或共有人进行登记,切实做到“登有其名,证上有名,名下有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各地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根据妇女人地分离的实际,确保妇女能够在原居住地或新居住地登记,避免两头漏登的现象。
(二)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 在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国家建设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计算、发放过程中,不得以农村妇女出嫁、离婚、丧偶、改嫁等为由剥夺或侵害其合法权益。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外嫁、离异、丧偶的农村妇女只要户籍是本村村民并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均可申请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依照申请进行,宅基地属家庭共有,户主有配偶的应当共同申请,确保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三)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农村房屋确权登记依照权利人申请的原则进行,符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农户,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确认,保障妇女的知情权。确权发证时,要按照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在夫妻双方自愿的条件下,夫妻双方共同作为房屋产权所有人进行登记,确保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四)加强对村规民约的规范与监督 村规民约是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集中体现,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社会管理创新的客观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指导做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废、改、立工作,对没有体现男女平等原则的要增加保障男女平等权利的规定,对在具体工作中损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特别是以村民自治之名实行的所谓“土政策”,要督促乡镇和村坚决予以纠正。在修订村规民约时,应及时修订完善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继承权等涉及妇女权益的条款,纠正村规民约中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男女分配不平等、歧视妇女的问题,对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相符的规定、带有性别歧视性的条款坚决予以废除。
三、强化职责,形成维护农村妇女“三权”的合力
依法维护农村妇女“三权”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部门要从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进法治宁夏建设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明确职责,联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在全力推进农村“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维护好妇女权益。各地成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的要将同级妇联组织纳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方案的制定实施和工作的督导检查。农牧部门要增强确权登记工作人员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责任意识,完善土地承包期内农村妇女婚姻关系变动时权益保护的具体办法,坚决制止和纠正土地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和调整农村妇女承包地的行为。国土部门要将妇女权益保护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过程,在入户调查中做好注记。大力宣传确权政策,提高农村妇女参与宅基地确权的积极性,在宅基地确权和土地征收安置补偿中,把因再婚、离婚、丧偶等婚姻变动的农村妇女的土地财产权益保护加以明确,促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在形式上的平等转为实质上的平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督导力度,加快推进农村房屋确权颁证工作。要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开展登记颁证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共同推动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要依法指导规范完善村规民约,监督做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废改立工作。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主动联系、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做好“三权”确权登记颁证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积极受理农村妇女有关土地、房屋合法权益的信访诉求,帮助化解矛盾纠纷。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规政策,教育引导农村妇女学法懂法用法,提高她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知晓度和民主参与度,不断增强农村妇女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能力。各部门要强化职责,合力推动,切实使法律赋予农村妇女的“三权”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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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见》:http://www.3jise.com/article/239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