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在去年12月初发布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今年,在包括河南省在内的13个省份开展土地流转财政支持试点: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地方试点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加大支持力度,市县也给予必要支持。
试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土地流转、零散土地整治、发展为农服务、物业经营等方面,不得用于项目配套、偿还乡村债务、建设楼堂馆所、购置交通通信工具和发放个人补贴等方面。
各地按照试点乡村的资源资产状况和区位条件,可以统筹考虑以下试点内容:
【1】支持村集体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村集体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入社。采取村集体成员认可的经营方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实现土地经营收益最大化。
【2】支持村集体创办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服务实体,为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加工、流通、仓储、劳务等有偿服务,促进农业由生产环节向产前、产后延伸,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内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3】鼓励村集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土地,量力而行建设物业项目,发展物业经济。盘活村集体闲置办公用房、学校、仓库、礼堂等不动产,开展租赁经营。
【4】有条件的村,可以探索设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积极探索基金使用运转方式,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政策试点省份:在原有浙江、宁夏两个试点省份的基础上,新增河北、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11个省份,在一定时期内开展试点。
土地流转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
(1)、土地流出方向的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积、地名、地类、价格、期限、联系电话等,由村流转信息员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报送。
(2)、土地流入方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土地流转申请表,内容包括: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办理并向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二、审核、登记
(1)、流出方土地情况审核按照“属地核实”的原则,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
(2)、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
(3)、流转价格评估流转土地价格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委托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组织有关人员评估土地流转价格,作为参考依据。流转面积较大的,可由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4)、信息发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根据流转价格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服务场所进行信息发布,并约请流转当事人会面,平等洽谈。
(5)、自愿协商县、乡(镇)土地流转服组织作为管理、服务机构,协助土地流转双方依法自愿当面洽谈流转价格、期限等相关事宜。
(6)、签订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按程序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
(7)、鉴证、归档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经乡(镇)鉴证。流转面积较大的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证。合同文本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三份分别由村、乡(镇)、县归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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