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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阿坝州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方案【2015】

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

 (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财函[2008]73号)。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88号)。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阿坝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涵[2012]124号)。

 (六)《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阿府函[2014]146号)。

二、适用范围

 鉴于目前阿坝州在建高速公路项目仅有汶马高速公路,该方案现仅适用于涉及汶马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建设所在的马尔康、汶川、理县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其他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参照此方案,结合当地、当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等因素对该方案进行调整完善执行。

三、征地拆迁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属地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坚持“统一标准”的原则。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本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格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或请中介机构评估后以评估价补偿。

 (三)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做到不占或少占农业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确保“占地平衡”,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确需征占用草原和林地的,应当依法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和森林植被恢复等费用。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征收土地数量要以实物调查为基础,严格按照统一的补偿标准据实补偿,不得弄虚作假。

四、征地拆迁补偿类别及标准

 (一)补偿类别

 征迁补偿类别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偿、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等。

 (二)补偿标准

  1、土地征占补偿标准 

  土地征占费主要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临时用地费等构成。

 (1)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88号)“三一(一)—1”关于“位于同一年产值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的规定,马尔康、汶川、理县的土地补偿费均为每亩22400元、安置补偿费均为每亩33600元、青苗补偿费均为每亩2240元(详见附件1)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分成片林木补偿和零星林木补偿,马尔康、汶川、理县均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阿坝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4号)为基础,结合各县实际和州直有关部门修改意见制定,具体标准按附件3执行。

(3)临时用地补偿标准。马尔康、汶川、理县临时占用耕地、园地的补偿标准参考以下标准协商确定;半年按每亩统一年产值的2倍计算;一年按2.5倍计算;一年半按3倍计算;两年按2.5倍计算。超过下限年限、不足上限年限的按上限年限计算。年产值以《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阿府函【2014】146号)中确定的标准为基数(即;耕地2240元每亩,其他土地1120元每为亩)。 

马尔康、汶川、理县临时用地土地复垦保证金均为20000元每亩。待施工单位完成土地复垦并验收合格后返还,具体标准按附件1执行。

2、房屋征占补偿标准

房屋征占分房屋和房屋附属物、构筑物等,均按照附件2确定的标准执行。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如:房屋中的钢结构房屋;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中的特殊种类大门、大棚、复杂装修,藏式客厅、藏式装饰壁画、藏式壁柜或经柜、经堂 、转经廊、白塔等宗教设施,其他因施工原因引起震动造成房屋及设施的损失等),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市场价格)补偿或请中介机构评估后以评估价补偿。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房屋拆迁安置等相关费用按国家、省相关政策执行。

3、林地征占补偿标准

按政策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包括;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退耕还林异地置换费、天然林保护工程公益林造林补偿费等,按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测算、补偿。

4、草原征占补偿标准

征占用草原应当与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补偿协议。征占用草原的补偿包括;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牧草补偿费,具体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门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执行。其中,地上附着物若有草原保护标示标牌、围栏、牲畜棚圈、防疫巷道圈等生态生产设施的,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或由征占用草原单位另行选址重建代替补偿。

5、电力、水利等设施征占补偿标准

常用零星分散的水利设施征占补偿按照附件4的标准执行。其他大中小型水利、电力及通讯线路设施征占补偿标准,按协商价或实际发生费用审计数为准。

五、方案施行时间

本方案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汶马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方案》(阿府办发【2012】39号)同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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