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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龙江肉牛母牛养殖场补贴政策

关于转发省畜牧兽医局 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2016年黑龙江省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牧财〔2015〕223号
      

各市(地)、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财政局: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畜牧产业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5〕25号)要求,为促进我省肉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2016年黑龙江省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黑龙江省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一、项目目标

通过对达到一定规模的肉牛母牛养殖场(户)予以扶持,充分调动全省饲养肉牛母牛的积极性,逐步增加母牛养殖数量,尽快提高母牛养殖规模化水平,为市场提供充足的牛肉产品, 推动我省肉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

根据省畜牧兽医局2015年10月对全省肉牛母牛数量摸底调查情况,确定在79个县(市、区)实施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见附表1)。

(二)补助对象

    项目县内存栏肉牛基础母牛50头以上养殖场(户)的经产母牛。经产母牛是指产过一胎以上犊牛的母牛。

(三)补助标准

项目县根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规模,结合符合条件的经产母牛总数量,确定本县补助标准。每头经产母牛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实施方式

项目实施方式为“三到县”,即将补助资金切块到县、组织实施下放到县、管理责任明确到县。

四、实施程序

(一)开展政策宣传。项目县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宣传项目政策,使项目县内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都能了解掌握项目政策。

(二)母牛登记建档。项目县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2016年2月20日前完成符合条件补助对象基础母牛的登记建档(附表2),要做到“纸质文件留档、电子文件管理”。登记工作要做到“四见”:一要见牛,逐头拍照,并留存电子照片;二要见人,现场登记情况要经母牛养殖场(户)和登记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三要见标,登记的母牛必须统一佩戴标识;四要见榜,登记工作结束后,要将场(户)名称、地址、存栏数量等基本信息在村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

(三)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项目县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本着公开、公平的原则,按照公示结果,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并认真填写项目补助对象基础母牛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拨付补助资金。市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公示结果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补助对象。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项目管理。项目县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组织项目实施。要切实抓好政策宣传、母牛登记、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确定,以及信息公示等关键环节,保证项目补助资金及时到户。同时,做好政策宣传、母牛建档、信息公示等相关资料的存档。

(二)上报实施方案和总结。项目县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辖区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必须明确政策宣传、母牛登记、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确定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实施方案于2016年1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分别报送省畜牧兽医局和省财政厅各1份备案(电子版发送hlj-xmc@163.com)。2016年3月31日前,将项目总结、项目补助对象基础母牛情况汇总表(附表3)和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附表4)一并上报省畜牧兽医局和省财政厅各1份。

(三)加强技术指导和抽查。省家畜遗传资源保护中心具体负责全省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的技术指导、督导检查等工作。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积极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省财政厅和省畜牧兽医局将对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电话:省畜牧兽医局           0451-82625220
  省财政厅               0451-53641511
  省遗传资源保护中心     0451-86383604

附表:1、项目资金分配表(略)
     2、肉牛母牛信息登记卡(样式) 附表2.doc
     3、项目补助对象基础母牛情况汇总表 附表3.doc
     4、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 附表4.doc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30日

转自:http://www.jmsdf.gov.cn/Show.asp?ID=1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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