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推动我市农业保险事业发展,根据市财政局、市农委、天津保监局《关于调整完善我市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津财农(2010)22号)和《关于修订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津财农(2011)8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是指对具备财政部、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开展的农业农村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对投保农户、企业(含国有农场)、专业合作组织给予财政补贴。
第三条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补贴险种和保险标的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
小麦、玉米、水稻、棉花、温室、大棚、能繁母猪、生猪、奶牛。
(二)政策性农村保险
农民房屋保险,我市农业户口农民户口所在地的自有现住房一套;
农民家庭财产保险,我市农业户口农民除房屋外的用于基本生活和生产方面的财产;
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我市农业户口农民意外死亡和伤残。
第五条补贴标准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
由投保农户、企业(含国有农场)、专业合作组织交纳20%的保险保费?市与区县财政补贴80%的保险保费,其中:对蓟县、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和滨海新区汉沽,市财政承担60%的保险保费,蓟县、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和滨海新区汉沽财政承担20%的保险保费;对其他区,市财政承担40%的保险保费,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滨海新区塘沽、滨海新区大港财政承担40%的保险保费。区县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不得分解由乡镇财政承担。
国有农场交纳其应缴的保险保费,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由市财政承担。
(二)政策性农村保险保费
由投保农民或农户按70%的比例缴费,市财政承担30%。
区县或乡镇政府可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在市财政补贴比例的基础上,另行增加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第六条市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区县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区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七条市级保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区县财政局拨付承保机构,区县或乡镇政府安排的保费补贴2由区县或乡镇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承保机构。
区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市级补贴资金的管理,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
第八条各区县财政局要严格审查经营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机构的资格条件,不具备规定资格条件的保险机构,不予拨付保费财政补贴资金。
第九条市财政局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实际兑付情况和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预拨各区县财政局当年市级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条各区县承保机构于每月初将上月开具的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专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保险保费汇总表及其他相关材料送交本区县财政局。
第十一条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对承保机构送交的专用保险单进行审核、汇总p并分险种汇总本区县投保农民(农户)数量、投保金额、保费金额和补贴金额?子每月底前向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拨付补贴资金,不得拖欠。同时将保险公司送交的农业保险专用保险单及其他材料留存,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市级承保机构按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政策性农业承保情况,包括:分险种投保农民(农户)情况、投保率、分险种承保和保费情况、市和区县保费补贴情况、出险和理赔情况。
第十三条市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每年11月底前结算。各区县财政局在每年11月15日前,编制市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情况表,包括:上年度结转资金、本年度预拨资金、当年分险种保费与补贴资金情况等,与申请市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文件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区县财政局报送的资金申请文件,拨付当年保费补贴结算资金。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将负责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检查,对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或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午1月4日起施行,2017年1月3日废止。《天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农(2008)39号)和《天津市农民房屋二农民家庭财产、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农(2009)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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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农【2012】35号):http://www.3jise.com/article/247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