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落实《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宅基地延续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14]3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原使用的宅基地处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户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 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继续享有原已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受益权,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
第五条 允许宅基地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流转, 宅基地流转的受让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本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
(二)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原则,且在受让前没有宅基地或将原有宅基地出卖、出租和赠予他人;
(三)必须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符合以上条件的宅基地流转,由宅基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
第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 在城乡结合部、城市规划中准备改造的城中村、城乡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区域和因铁路、公路等线性工程将依法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区域,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鼓励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或集中安置后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房屋,由所在村集体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
退出的宅基地具体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参照当地同期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协商确定。
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的,应持以下材料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书面申请;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个人户籍资料;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使用权人签订的宅基地收回补偿协议;
(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凭证;
(五)房屋产权注销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鼓励在城乡结合部、城市规划中准备改造的城中村和有城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等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以宅基地、农房置换城市(镇)住房试点,试点方案需由县(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实施。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由南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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