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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颁布《湖南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湘农发〔2015〕8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普及,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贡献率,推动科教兴农和现代农业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农业丰收奖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奖,用于奖励全省在实施农业科技推广项目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第三条 省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农业丰收奖的评审工作,省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丰收奖办公室,设在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负责省农业丰收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在较大范围内推广单项或综合的农业科技成果及先进技术,大幅度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提高资源利用率,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民增收,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科技推广项目,每次奖励不超过45项。评选设立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约占20%,二等奖约占30%,三等奖约占50%。

第五条 省农业委员会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颁发证书,对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颁发相应的奖金。

第六条 严格按程序发放奖金。由省农业丰收奖委员会办公室下拨到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由第一完成单位按贡献大小分发给主要完成人。奖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挤占和挪用。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一等奖

(一)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

(二)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很强,技术普及率很高;

(三)推广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领先;

(四)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农民增收很显著。

第八条 二等奖

(一)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先进水平;

(二)总体技术水平国内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高;

(三)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先进;

(四)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大,农民增收显著。

第九条 三等奖

(一)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领先水平;

(二)总体技术水平省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较强,技术普及率较高;

(三)推广方法与机制有一定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省内领先;

(四)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农民增收较显著。

省农业丰收奖各等次,评审中如无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项目须实施二年或二年以上,完成年度计划经济指标,通过省丰收奖办公室备案并由省丰收奖办公室组织或书面委托组织的生产现场验收;

(二)平均单位面积(个体)产量、产品质量、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较项目实施前有显著提高;

(三)须具有县级以上(含)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项目实施县超过3个的,至少提供3个县的成果应用证明;项目实施县少于3个的,以实际实施县数计);

(四)须具有由省丰收奖办公室组织鉴定的成果鉴定意见;

(五)无重复报奖内容;

(六)成果无争议。

第十一条 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每个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可申报25人;

(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1/3以上时间,对项目的设计、技术集成创新、示范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三)主要完成人中县(市、区)及县(市、区)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乡镇农技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30%;

(四)一个人同一年内不得作为两个(含两个)以上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五)主要完成人以贡献大小排序,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并由本人签名,所在单位盖章;

(六)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或评价(鉴定)小组成员。

第十二条 主要完成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每个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最多可申报3个;

(二)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实施农业科技推广项目中,在技术推广、科技创新、组织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三)主要完成单位原则上是县级或县级以上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农业院校,以及产业化龙头企业等。

第十三条 申报奖项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主要完成人员情况表;

(三)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四)成果鉴定意见;

(五)县级以上(含)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

(六)经济效益计算报告(含计算过程);

(七)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八)项目实施方案;

(九)其它附件(如专利证书、品种审定证书、农药和肥料产品登记证、项目实施照片等)。

申报材料须按规范要求进行整理,并且真实可靠;除完成人员、鉴定委员签字外,上述材料均须打印,第(一)(二)(四)(五)使用统一格式。其中全套材料一式3份(每份全套材料须在前面附有封面和目录,并规范装订),申报书一式15份。

 

第五章 评审机构

第十四条 省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一)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

(二)主任委员由省农业委员会分管农技推广工作的委领导担任;

(三)副主任委员由委财务处处长和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站长担任;

(四)委员由省农业委员会相关行业专家担任。

第十五条 省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省农业丰收奖奖励政策;

(二)指导和监督省农业丰收奖鉴定与评审工作,研究解决省农业丰收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审定省农业丰收奖拟获奖项目等次。

第十六条 建立省农业丰收奖成果鉴定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由全省涉农企事业单位、农业科研院所、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中相关领域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和行业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负责项目鉴定,提出成果鉴定意见。

第十七条 实行回避制度。隶属于报奖项目完成单位的专家不得担任当年度的省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委员。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初审

省丰收奖办公室负责对报奖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对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组织鉴定和评审。省丰收奖办公室也可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初审。

第十九条 鉴定

省丰收奖办公室组建若干个专家组,每组5-7人,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条 推荐等级

省丰收奖办公室综合成果鉴定意见、项目实施成效、报奖材料质量等情况,推荐报奖项目的等级。

第二十一条 评审

(一)省丰收奖办公室对每个参评项目在评审委员会中确定主审和副审,主审在评审会议上对项目作主要发言,副审在评审会议上对项目作补充发言;

(二)评审委员会委员在审查材料和听取主审和副审发言之后发表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委员参考省丰收奖办公室提出的推荐等级和评审专家意见,对项目进行实名制投票,评定奖励等次,票数必须超过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 通报

省丰收奖办公室对评审结果在省农业信息网和省农业技术推广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在公示期间,报奖项目单位如果对评奖等级不满意的,可以撤奖,公示期满后由省农业委员会予以通报。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农业丰收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从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5日(以材料寄出时间为准)向省丰收奖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同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评审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因项目内容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五条 实质性异议由省丰收奖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处理程序:

(一)责成被异议方书面回复有关异议内容,陈述理由,并及时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明;必要时省丰收奖办公室派人调查核实情况;

(二)省丰收奖办公室根据异议双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形成初步意见,并通知异议双方,征求双方意见;

(三)若异议双方认同处理意见,应在异议处理书上签字视为处理完毕。

第二十六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协调处理。处理程序:

(一)责成被异议方书面答复有关异议内容;

(二)协调异议双方意见,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处理意见;

(三)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异议双方,并报省丰收奖办公室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争议各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委和延误。异议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未处理完毕,取消该项目本年度的获奖资格;15日以后处理完毕且无异议的项目,下年度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八条 省丰收奖办公室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得到荣誉者,一经查实撤消授奖项目,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7 月1 日起执行,原奖励办法(湘农业发〔2011〕23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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