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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土地征收水产养殖物迁移费查估准则【2015】

第1条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土地征收水产养殖物迁移费查估,特依土地征收迁移费查估基准第八点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2条本准则业务划分如下:

一、本府地政处:办理土地征收程序。

二、需用土地人:办理水产养殖物查估及造具补偿清册。

三、本府海洋局:会同需用土地人查估水产养殖物。

第3条本府办理土地征收水产养殖物迁移费之查估标准如附表。

第4条迁移物性质特殊,其迁移费未能依本准则规定查估者,需用土地人得依实际状况核实查估,办理补偿。其查估认定有困难或争议者,得委托具有公信力之专业机构查估,并由本府海洋局审核之。前项委托费用由需用土地人负担。

第5条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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