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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澳门的土地征收制度

【2011】澳门的土地征收制度

在澳门,征收是指为实现特定公共利益,公共当局透过补偿而强行和确定性地消灭私人对特定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并将该财产交付其他人的典型法定方式。其最深刻的本质在于,它是公共权力基于特定公共利益的要求而对私人之合法财产权施加的“合法剥夺”。

澳门的土地征收制度有下列特征:

首先,征收的前提是实现特定的公共利益。即行政当局征收私人财产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和满足公共需要,而且必须是确切的、具体的和特定的公共利益。征收申请须清晰、明确地指出征收的具体目的。

第二,以被征收人的利益为本位。由于征收是公共权力为实现特定的公共利益对私人不动产物权的合法剥夺,其结果是,被征收人为公共利益承受了非正常的特别损失,因此有权获得公正补偿。如果补偿不足,将导致被征收人蒙受双重的经济损失。依循这样的逻辑思路,以被征收人的损失为出发点来确定补偿,不仅是公权力的法律义务,也是它理应承担的伦理责任和道义责任。

第三,征收必须公正补偿。补偿数额须相当于被征收财产在征收时的实际市场价格,即同类不动产在市场上自由流通时的合理正常的出售价格,不但如此,补偿还包括如下四项内容:

1、如果征收导致被征收人不得不终止工业、商业或自由职业的经营活动,须为此支付单独补偿;

2、在公益声明作出时,如果被征收财产上存在租赁或用益权等法律关系,被征收财产之所有人和其他权利人的补偿彼此独立,不得相互抵消;

3、如果中途放弃征收,被征收财产之所有人和其他权利人仍有权获得补偿;

4、在征收完结之后,如果征收人变更被征收财产的用途,被征收财产之所有人和其他权利人有权按照物价上涨指数而要求追加补偿数额。

为确保公正补偿,立法者规定了确定补偿数额的三种方式:首先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磋商;如果不可能达成协议,则需求助由独立的专业人士(至少3人)进行仲裁;若被征收财产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不接受仲裁结果,可诉诸法院,由法官确定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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