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工业用地开发强度的规定》中对工业用地开发强度做出如下规定:
(一)全县所有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0.8。其中,县开发区、子牙循环产业区、三个市级示范园区不得低于0.9。
(二)全县所有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33万元∕亩。其中,县开发区、子牙循环产业区、三个市级示范园区不得低于160万元∕亩。
(三)除机械制造、化学、造纸、建材等重工业因工艺流程需要可以建设一层厂房外,其他工业项目(含标准厂房),原则上要建多层厂房。
(四)各园区要严格按上述规定要求进行招商、签约、验收;县发改委、县规划局、县国土分局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发改委不得予以立项,规划部门不得予以发放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予以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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