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6日,《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颁布生效,并开始实施。
一、《办法》颁布施行的目的
《办法》的颁布实施,目的是加强畜禽养殖场的管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监管。
二、《办法》颁布施行的法律依据
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实行备案管理是法律法规赋予畜牧部门的重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湖北省畜牧条例》对此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湖北省畜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畜禽养殖场规模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备案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场规模备案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生产发展实际适时进行调整。”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我们义务来制定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
三、《办法》颁布施行的作用
《办法》主要是对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养殖场备案程序及备案变更与管理三方面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一)备案的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要求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 蛋禽存栏5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所有种畜禽场、奶牛养殖场。
(二)养殖场备案程序
1、备案申请。畜禽养殖场向所在地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资料审查。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申请者是否受理,合格的受理申请,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3、核查备案。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畜禽种类、养殖数量、配套设施、防疫设施、饲养管理、环保设施和养殖档案等。核查合格的予以备案;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4、备案登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获准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按规范格式进行登记,并发放畜禽养殖代码。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畜禽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三)备案变更与管理
1、畜禽养殖场对已备案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书面向原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核查确认后重新备案。
2、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规模养殖场应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取消其备案资格,注销畜禽养殖代码。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理。
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湖北省畜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符合备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予以登记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一)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
(二)蛋禽存栏5000只以上;
(三)肉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
(四)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
(五)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
(六)所有种畜禽场、奶牛养殖场;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畜禽养殖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四条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产发展实际情况,对养殖规模备案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条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选址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动物防疫消毒、畜禽污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齐全。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备案申请。畜禽养殖场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湖北省畜禽养殖场备案申请表》、法人营业执照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资料审查。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申请者是否受理,合格的受理申请,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核查备案。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畜禽种类、养殖数量、配套设施、防疫设施、饲养管理、环保设施和养殖档案等。核查合格的予以备案;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备案登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获准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按规范格式进行登记,并发放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只有1个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市、区)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畜禽养殖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七条畜禽养殖场对已备案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书面向原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核查确认后重新备案。
第八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备案规模养殖场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取消其备案资格,注销畜禽养殖代码。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九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备案情况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月25日前报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经备案的畜禽养殖场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应申请备案而未备案的养殖场不得发放养殖代码。
第十二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资料审查、核查备案、备案登记等环节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主动提供优质服务,秉公办理。
第十三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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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办法(2015年发):http://www.3jise.com/article/253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