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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巢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安置人口认定条款征求意见公告

关于对巢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安置人口认定条款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2016年1月1日实施的《巢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号)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即“具体认定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截止到2016年3月20日,市征收办先后组织市大建办、土地储备中心、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民政局、规划局、农委、公安局、人社局、卫计委等市直相关部门及银屏镇、庙岗乡、柘皋镇、夏阁镇、黄麓镇、中庙街道等正在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属地乡镇、街道进行三次座谈与会商,拟定了《巢湖市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人口安置认定表(征求意见稿)》,其分“不可认定为安置人口”、“可认定为安置人口”、“可增加安置人口”等三栏,共涉及26条拟用条款和2条补充条款,具体内容见附表。

   2016年3月21日,经市大建办和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同意,现通过市政府网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将《巢湖市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人口安置认定表(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款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15日(2016年3月22日-4月6日),期间可以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期限届满后,市征收办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分类、会商、修订、完善、上报审批。

二、市征收办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551-82661601(传真)、82315234

(2)地址:巢湖市团结路15号

(3)邮箱:chzswn@163.com(电话:0551-82661607)

 三、相关资料的取得方式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巢政〔2015〕107号),可在“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组配分类)-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补偿标准”或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专题栏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自行下载。

特此公告。

附件:巢湖市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人口安置认定表

(征求意见稿)

不可认定为安置人口

(前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省、市等相关规定的)

1、住宅房屋被征收后,另有宅基地或集体土地上有其他住宅房屋的人员;

2、已享受房改售房(含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等住房福利政策或待遇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人员;

3、已享受人口(含奖励人口)安置或本次征收区域外拥有私有住宅房屋(不含依法购买商住房)的人员;

4、已享受住宅房安置的人员:出资购买国有出让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简称购买商住房)之外的各类房屋已在其他房屋征收或拆迁项目中享受住宅房安置或补偿协议中住宅房选择货币补偿(即放弃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

5、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的人员;

6、因婚姻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以领取《结婚证》的时间界定),户口未迁出但不居住或偶尔居住在被征收住宅房屋内的人员;

7、父母长期随子女生活(含户口已迁入),但其不属于被征收区域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符合本表“不可认定为安置人口”其他情形之一的;

8、户口虽未注销但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已去世的人员、不符合《收养法》(主席令第10号)的相关规定或无合法收养手续且户籍未迁入人员;

9、农村村民出卖住房或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法定不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人员;

10、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市等相关规定)认定为安置人口的人员;

可认定为安置人口

(前提:符合《巢政〔2015〕107号》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的)

1、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子女(含依法收养),其户籍在被征收区域内且实际居住于被征收住宅房屋的;

2、原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读大中专学生;

3、原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军人,但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

4、原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正在服刑的人员;

5、原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政策性“农转非”人员,现仍在户口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只有被征收区域一处宅基地并无其他住宅房屋(不含购买商品房)的;

6、符合房屋安置资格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尚未出生的孕儿;

7、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级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安置人口的人员;

8、本栏1-7款中的人员若符合“不可认定为安置人口”条件的不得作为安置人口。

9、原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已迁出),但与被征收住宅房屋具有排他性权属关系并能提供土地权属证件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等原件的;

10、与被征收住宅房屋法定产权人依法有财产继承关系(业已生效)的原农业户籍人员,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的;

【备注:本栏第9-10款,征求意见为“保留或删除”或“其他意见”】

可增加安置人口

(前提:被征收房屋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人口或住宅房安置)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被征收区域户籍,下同)已达法定婚龄未婚且尚未领证生育的,可增加1个安置人口;

2、领取《结婚证》的初婚双方尚未生育(含孕儿)的,可增加1个安置人口;

3、夫妻双方为初生初育一孩的家庭,其在房屋安置公告发布之日前生育的,可补充增加1个安置人口(仅指二孩);  

4、一方或双方再婚的夫妻未共同生育且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可以申请再生育”条件的,可增加1个安置人口;  

5、农村双女绝育户、独生子女伤病残三级以上的,可增加1个安置人口;

6、无子女家庭、鳏寡孤独1人户家庭的,可增加1个安置人口;

7、符合法律法规或安徽省级的相关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8、本栏1-7款中符合“可增加安置人口”的被征收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得重复享受人口或住宅房屋安置。


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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