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
云发〔2014〕1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精神,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扎实推进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的意见》(云发〔2014〕11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重要的土地财产权利。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纠纷意义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统筹谋划,精心组织,以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各项工作,按时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积极稳妥、依法办事、民主协商、规范有序、确保质量,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为依据,以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登记簿、权属证书“四相符”和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四到户”为主要目标,对全省耕地、园地等承包经营的农用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信息化管理,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2014年每个州(市)至少启动1个整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其他县(市、区)分别启动1个整乡(镇)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5年、2016年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7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有效解决农民实际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与原合同记载不一致等问题。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坚持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承包地块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不得影响正常农业生产经营。在确权方式上,以确地确权为主,确需确权确股的,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地块过于细碎的地方,应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并地,以方便农业生产。
(二)坚持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工作。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展工作,严格政策界限和工作程序,按照法定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制度,对擅自占用或改变承包地用途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限期复垦后再予以确权登记颁证。做好承包地确权登记与林地、草地、“四荒”地等相关登记的衔接,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
(三)坚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行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切实保障农民、“农转城”居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测量、调查、确权、登记等重要环节实行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对重大事项、疑难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不能以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得强行推动。
(四)坚持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对承包地块原四至界线范围内的实测面积大于二轮承包时登记面积的,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农户,不得收回重新分配或留作集体机动地。对农户侵占用于耕种的林地、草原以及公益性土地,不能作为耕地进行登记,保证国土地类不改、权属不变。确权登记实测面积不与按土地二轮延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得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依法对承包地被征用、占用砸积发生变化的,因分户、人口变动导致经营权分割、合并,经营权转让、互换,以及承包地灭失或全户消亡等情形实施变更登记。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坚持妥善解决矛盾纠纷。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确权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妥善处理;对有权属争议的承包地,在争议没有解决前,暂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要认真开展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实行全面参与、全程监控,对信访等不稳定的问题按照属地化解原则,确保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鳃决在基层,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渠道化解矛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省级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综合协调推进和重大政策性问题、重大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建立和强化例会制度、专题会议制度、工作进度通报制度和督导制度,办公室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各州(市)、县(市、区)和滇中产业新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县(市、区)负总责,切实抓好组织落实。乡(镇)、村(社)要成立地籍调查、权属纠纷调处、确权登记等工作组。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服务职能。各地区要根据我省的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细化目标任务、工作程序和主要政策,规范工作流程,采取有力措施,层层抓好落实。州(市)、县(市、区)、乡(镇)要建立承包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制定承包地权属争议应急预案和相关调处制度,有效解决承包地权属争议,化解农村社会矛盾。
(二)保障工作经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确权登记颁证的面积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省级开展的信息平台搭建、政策问答宣传资料印制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列支。各地区要厉行节约,利用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云南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成果、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全球定位技术和信息管理技术。地籍测量调查要进行公开招标。积极发挥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常务书记、大学生村官的作用,广泛动员农村土地承包户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统筹安排,节省入力、财力、物力投入,降低工作成本。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上下联动,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同步跟进各项工作,亲自参与指导,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推进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农业部门负责牵头和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操作规程,做好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工作经费,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和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参与工作方案、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等技术业务的指导,提前做好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同时负责免费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第一次全园地理国情普查成果等相关资料;农办负责政策研究和指导工作;法制部门负责有关法制建设和制度规范工作;司法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服务;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农户的户籍信息资料;保密部门负责对参与测绘单位的保密资质进行审核把关,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地理信息资料的保密管 理;民政部门负责提供行政区划代码等相关资料;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档案部门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的档案资料,指导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信访部门负责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地区的信访维稳工作;林业部门负责与林权有关的工作;督查部门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跟踪督查和落实。
(四)做好宣传发动。坚持把宣传贯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始终。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会议、报纸、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媒体,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把确权登记颁证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方法、重要政策和先进典型宣传到村、到组、到每一家农户,做到家喻户晓。通过广泛的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调动广大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加强对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的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确保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五)强化督导检查。各级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地区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强化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部门要建立“回头看”机制,对确权登记发证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发证质量。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纳入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督查事项。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要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加强督促检查,对主体下沉不到位、工作不实、措施不当、登记过程不规范、违反政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问题,及时通报整改;情节严重,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贻误工作时机影响整体工作顺利推进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件发至县)
2014年7月30日
声明:本网页内容为来源互联网,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320919107#qq.com。#改@
云南《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2014):http://www.3jise.com/article/256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