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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迁市农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农业项目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提高项目完成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农委归口管理的农业、渔业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支农专项等农业及渔业项目(以下简称“农业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督查、验收和考评。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立健全农业项目管理社会监督机制,在项目指南发布、申报、立项和批复、实施等环节,均按规定实行信息公开,在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分工和责任

第四条 加强农业项目策应争取。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以策应争取项目为共同责任,牢固树立服务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意识,切实履行推动农业提质增效的主体责任,加强政策研究,改进方式方法,强化规范管理,积极争取项目资金。

第五条 农业项目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市农委和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地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负领导责任。各项目实施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资金管理、效益负总责。

第六条 农业项目管理坚持依法合规、责权统一,区分责任、分级负责,严格监督、违规必究的原则。委内建立计财处组织协调,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归口管理,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具体承担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的工作体制,全面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项目管理责任制,做到全程监督,不留空白。

第七条 委计财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审核各类农业项目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遴选、公示、申报、实施方案审批、资金的下达、项目监督检查验收及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三)汇总财政支农项目,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四)负责市农委处室、站所实施的农业项目资金的拨付、配合相关处室的项目检查、验收工作;辅导项目单位建立辅助帐;

(五)会同委相关业务部门,开展农业项目与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出重点项目年度督查计划,并协同组织督查;

(六)组织开展农业项目绩效评价,协助对口业务处室和站所制定农业项目年度考评计划,组织委相关业务部门开展项目考评,汇总、分析各农业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时研究提出存在问题的改进意见,督促各农业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八条 委各相关处室、单位作为归口管理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区域发展规划建立项目库;

(二)配合委计财处建立健全归口管理的农业项目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根据项目申报指南遴选拟申报的项目,报送委计财处汇总;

(四)组织归口管理农业项目评审,提出项目安排意见,经委分管业务领导审核后,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五)负责归口管理农业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

(六)组织开展归口管理农业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考核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组织或配合做好归口管理农业项目的验收和重点项目的督查等工作。

第九条 委纪检组(监察室)对农业项目归口管理主体和实施部门(单位)履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条 区农业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农业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筛选、论证及申报,确保程序规范、内容真实、申报及时;

(二)及时足额落实区农业项目配套资金,及时下达农业项目计划、资金和项目实施方案,督促项目实施部门(单位)按要求实施;

(三)接受市农委委托对本区域内各级财政投资的农业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农委备案;

(四)负责本区农业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项目实施的督促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及时向市农委报送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项目抽查、抽验和抽审等工作。

(五)建立健全农业项目管理工作制度,加强项目管理队伍建设,定期开展项目管理培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农业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或计划文件要求实施,确需变更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落实责任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和监理制等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符合规定;

(五)及时收集项目建设资料,建立项目档案。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按规定及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

(六)配合项目监管部门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项目管理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管理主体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纪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未及时建立健全相关项目管理制度,造成项目重大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项目立项、评审、验收把关不严的;

(三)截留、挪用、无故拖延拨付项目资金的;

(四)监管督促不力,造成投资损失的;

(五)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

(六)违纪收取或变相提取项目经费的;

(七)其它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农业项目实施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追回资金,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农业项目,并追究项目实施部门(单位)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的;

(二)未按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要求建设的;

(三)违反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

(四)未按时完成项目或未按时报送有关材料的;

(五)项目自筹资金不到位的;

(六)其它违规行为。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部省级项目申报审核程序。由市农委的项目归口管理主体指导有关区农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各区农业主管部门按照部省有关申报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并与当地财政、发改等部门共同对项目材料进行筛选论证后,联合行文上报。实行省管县体制的区申报部省项目时,应将项目申报材料抄送市农委和相关部门。

各项目归口管理主体根据省相关要求,与市财政、发改等部门共同组织项目立项评审(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并将通过评审的项目报市农委分管主任审核,经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与财政、发改等部门上报省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市级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一)编制申报指南

1、市农委的项目归口管理主体根据国家和省市农业投资意向,结合行业发展规划,提出申报指南编制原则和总体要求。

2、市农委的项目归口管理主体按照申报指南编制原则和总体要求,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提出本行业项目申报指南建议方案并报委计财处汇总。

3、委计财处对各项目归口管理主体建议方案汇总审核后,提出申报指南编制总体方案,征求有关业务处室、单位意见后,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二)立项审批

1、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直属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各区项目申报材料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直属单位项目申报材料分别报送委计财处和各归口管理主体。

2、委计财处会同项目归口管理主体,制定统一评审标准和办法。各项目归口管理主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形成初审意见。委计财处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3、委计财处会同各项目归口管理主体,根据评审意见和投资控制规模,进行汇总并综合平衡,提出项目申报审批方案,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部门项目预算编报程序。根据市财政局部门预算要求,结合市农委年度中心工作,由委计财处提出年度项目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并及时组织各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委计财处汇总、审核各项目归口管理主体初步预算,形成预算建议方案,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并依据审定意见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调整预算后报市财政局。部门预算内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管理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计划及资金下达。部省级项目及市级预算专项经批准后,由各项目归口管理主体草拟计划及资金下达文件,经委计财处核稿、委分管领导审核、委主要领导签发后送相关部门会签。

第十八条 项目确立和变更。各类项目一经批准下达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实施部门(单位)、建设内容等。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变更的项目,需向市农委提出变更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对项目责任人变更的项目,需及时报市农委项目归口管理主体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市农委的各项目归口管理主体负责本行业内各类项目的管理和实施,组织、指导各区农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做好项目管理工作。要及时了解本行业项目建设情况,并会同委计财处及时汇总和通报各区项目实施进度、存在问题、实施经验和成效。

第二十条 各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项目投资计划及实施方案批复转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要成立由分管委领导、相关业务部门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指导辖区内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实施项目,按要求将实施进度等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报送委计财处及各归口管理主体。

第二十一条 农业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确保项目按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基建类项目在管理中要严格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确因客观原因变更项目的,需按规定程序申请变更。

第二十二条 农业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项目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做到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农业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在自验合格后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各区农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验后,向市农委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申请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项目批复文件规定的各项内容,且通过区农业主管部门初验,实现了项目原定目标;

(二)按照要求系统整理项目实施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分类立卷;

(三)各项财政收支符合相关管理规定要求,会计处理规范、财务资料真实完整,并按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农委根据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农业项目验收,其中:农业项目验收由各项目归口管理主体牵头、计财处配合,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委等相关单位专家组成验收组(委验收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产生,专家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开展验收;各归口管理主体负责将验收结果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任务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质量、完成时间等是否符合批复或计划文件要求。

(二)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重点是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规定。包括中央、省、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材料、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它各项支出的合理性。是否按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三)变更情况。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各类任务完成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专项管理规定。

(五)目标实现情况。项目完成后试运行或运行情况是否符合设计目标。

(六)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分类立卷和归档。

(七)其它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验收程序与组织

(一)验收程序

1、项目验收前,先由实施部门(单位)根据规定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自验。自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验收。

2、自验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实施部门(单位)须按规定向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自验收结论意见等相关资料。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3、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及时组织项目验收,或审核后上报相应项目验收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的组织

1、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职能分工,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拟定项目验收意见,及时组织验收。

2、组成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及技术、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业务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验收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工作报告和技术总结,查阅项目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项目实施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项目完成情况和效益做出全面评价。

(三)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项目单位交换意见,并根据相应项目管理规定形成验收报告等资料。

(四)验收报告等资料由验收组组长签字,报送项目验收组织单位。

(五)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根据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形成验收结论意见。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按照有关项目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六)在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农业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理。

(七)对于资金规模较小的补助性项目,验收组织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验收程序。

(八)验收组织单位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厉行节约。

第六章 督查与考评

第二十六条 市农委的项目归口管理主体要按照对口管理原则,定期开展农业项目督查及对各区农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包括组织管理和项目绩效管理)考评,委计财处积极配合。各项目归口管理主体负责认真制定督查、考评方案,统一部署、组织项目督查、考评工作,通报督查、考评结果,提出对违规问题的处理意见并监督整改。

第二十七条 委计财处会同各项目归口管理主体通过听取被督查及相关单位汇报,进行询问和质疑;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会计资料;实地查看项目完成情况;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核实情况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情况开展督查。督查农业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工作是否有效开展、组织管理是否健全、档案资料是否真实齐全、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督查项目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落实情况、财务收支是否符合项目计划、批复要求和相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督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进度和质量要求、项目实施是否达到预期效益,并汇总形成督查情况及相关整改意见,报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归口管理主体负责人对本行业项目督查负领导责任。各归口管理主体根据年度督查方案要求,对本行业内项目开展定期督查工作,并将督查结果报委计财处。

第二十九条 各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地区农业项目督查负领导责任。应建立农业项目督查制度,定期对本地区农业项目进行督查,形成工作记录,并按要求将督查结果报委计财处。

第三十条 对督查中认定的项目管理制度健全、实施规范、效益显著的单位和地区,将在以后年度安排项目时给予优先立项。对督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第二章第十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区农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市农委有关农业项目考评方案要求,对项目组织管理和被纳入考评范围的农业项目绩效进行自评价,按期将自评价表及相关资料报委计财处。

第三十二条 委计财处牵头,相关处室、单位配合共同对全市农业项目考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被抽查区项目考评的最终成绩,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资金以及对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项目档案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部门(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加强档案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部门(单位)档案管理的检查和指导。项目档案管理要有利于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分级管理、一项一档,便于查阅。

第三十四条 项目档案管理要求设立专人管理档案,档案应视案件内容、部门组织、业务项目等因素进行分类存档。文件结案移送归档时,要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整理,如有皱折、破损、参差不齐等情况,应先整补,使其整齐划一;要检查文件及附件是否完整,如有短少,应即追查归入;要检查文件的处理手续是否完备,如有遗漏,应即退回补办。归档档案要严格执行立卷归档及登记制度。

第三十五条 项目档案存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相关部门下发的项目指南、项目管理办法、资金计划以及通报、通知、规定等文件材料。

(二)项目实施部门(单位)的请示及上级部门的批复。

(三)反映活动情况的报告、总结。

(四)项目实施部门(单位)与有关部门之间的来往文书。

(五)项目实施部门(单位)的各种工作计划、统计材料及简报等。

(六)关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信息、简报、照片等。

(七)项目辅助帐,包括辅助账账册以及相关凭证。

(八)建设类项目建设工程档案,按国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管理。

第八章 纪检监察监督

第三十六条 开展农业项目策应争取督查督办,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实、争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坚决整治乱作为、不作为现象。

第三十七条 根据相关纪律规定,对项目建设情况实行全程监督。

(一)实行项目备案监督。项目归口管理主体和实施部门(单位)要将项目库、项目专家库、项目评审、申报项目网上公示、项目申报、项目批复、项目变更、下达实施方案和资金计划、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建立和执行、项目实施单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项目审计、项目验收和项目考评等情况,及时向委纪检组(监察室)备案。项目归口管理主体要及时建立和补充项目库,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必须经过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未列入项目库的,原则上不得申报和审批。

(二)实行项目审核监督。凡是涉及到项目评审、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项目验收等环节,农业项目归口管理主体和实施部门(单位)在项目评审、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项目验收前,要将相关评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验收方案内容等情况提前送委纪检组(监察室)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实行项目专项监督。根据项目建设、信访举报等方面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监督,进行专项巡查、专题检查、专项督查,及时查纠相关问题。

(四)实行项目廉洁教育。适时对农业项目归口管理主体和实施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开展廉洁教育,进行廉洁谈话提醒,签订廉政承诺书;根据工作需要,由委纪检组(监察室)从委相关处室、单位选派人员作为特派监督监察员,对相关项目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坚持“一岗双责”和“一案双查”,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相关项目纪律要求,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项目建设中存在问题,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管理主体、实施部门(单位)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办理;对典型案例将进行公开曝光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农委计财处、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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