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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2014】

为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京山县政府出台《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严格按《意见》规定依法登记。

《意见》对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界定、建房年份确定、权属来源依据、无权属来源证明、违法用地的处理,以及与调查面积不一致、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一户多宅、房屋多次转让未办理土地过户手续、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异地建房、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空闲地宅基地、超面积宅基地等情况的处理都作了明确规定,按照规定认真核实,依法登记。

《意见》规定,对存在土地权属争议、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无合法用地批准文件、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除继承外农村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等情况,不予登记;农村村民经批准取得新宅基地,原宅基地应退未退的,房屋空闲或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实行暂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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