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12〕8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北区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7日
重庆市渝北区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以现代都市农业为导向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意见》(渝北委发〔2012〕1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范围
(一)镇街牵头建设的特色农业基地。
(二)规模流转企业。在“一区三带十基地”规划范围内,新流转耕地且常年种植蔬菜200亩、或水果300亩、或养殖水产50亩、或混合型产业300亩以上的农业企业。
(三)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三条 扶持标准
(一)特色农业基地。新建特色农业基地,按800元/亩的标准给予镇(街)建设水、电、气、路、景观等基地基础配套设施项目补助;新建标准化蔬菜基地按1000元/亩、标准化特色水果基地按500元/亩的标准给予基地内企业建园项目补助。到2016年底前,每个特色农业基地累计享受区财政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特色农业基地的改造、提升,按一事一议办法办理。
(二)规模流转企业。一是新建标准化钢架大棚(不超过租地面积的30%),按造价的70%、最高不超过1.2万元/亩予以补助。二是新建微喷设施,每亩补助1200元。三是新建冷藏库,每立方米补助500元。四是新建标准化肉兔笼位,每个笼位补贴100元。五是新建标准化鸡舍,每平方米补助100元。六是新建标准化休闲鱼池,每亩补助4000元。
(三)品牌建设。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0.5万、3万、5万元奖励;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给予2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重庆市著名商标称号的,按渝北府办发〔2011〕20号文件执行;新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重庆市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分别参照中国驰名商标、重庆市著名商标执行;新获得市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
(四)科技支撑。新获得省部级以上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审(认)定的,按3万元/项的标准予以奖励。
(五)贷款贴息。通过“三权”抵押方式融资的,全额补贴融资担保费,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年贷款利息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实行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50%、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连续贴息不超过两年。
第四条 操作程序
(一)申请。由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自愿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写出书面申请,经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建设。
(二)验收。由项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检查验收,由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等单位进行复核。
(三)公示。对复核合格的扶持对象,由区农委向社会进行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农委会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核定。
(四)兑现。对核定符合条件的,由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的银行账户。
第五条 所有扶持资金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原则进行补贴,其中对镇街的补贴按农业项目管理,实行区级报帐制。贷款贴息资金实行竞争性申报。对违反规定截留、滞留、挪用扶持资金的,按国家财政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
第六条 由区农委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本扶持办法的具体操作规程。对新引进重大种子种源工程企业、或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一事一议办法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农业产业化“1+5”政策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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