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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农村为什么不让随意盖房?

近年来,农村为什么不让随意在自家承包地里盖房已经成为农村热议话题。探究不让随便盖房的原因,主要有三个: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18亿亩红线必须坚守;新房舍要符合节约型社会要求。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18亿亩红线必须坚守

全国耕地总数目要至少保持在18亿亩以上。决不能因为城市化、及工业化过程而使耕地大量减少。是经过科学计算得出的,保持我国粮食安全稳定的耕地总数。

根据2005年的土地变更调查,到2006年10月31日,中国的耕地面积为18.27亿亩,而在1996年,中国的耕地数量还维持在19.51亿亩,10年间中国的耕地少了1.24亿亩,人均耕地面积也由1.59亩降到1.39亩。面对现实,人们有理由担心,按照这样的减少速度,中国的耕地将越来越少。

三、新房舍要符合节约型社会要求

我国正在进行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应该包括5个方面,即新房舍、新设施、新环境、新农民、新风尚。这五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小康社会"新农村"的范畴。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建设和谐社会、小康社会息息相关。其中“新房舍”就是农村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各具民族和地域风情的居住房,而且房屋建设要符合"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体现节约土地、材料和能源的特征。在我国东南沿海地区部分农村出现的"农民豪宅",看起来繁富讲究,其实有土地和资源浪费之嫌。在建设新民居时要加强管理、统一规划、广泛采用节约的新技术。所以不允许私自建房。

总的来说,国家严格保护耕地、农用地,并鼓励科学、生态、环保、节约的农村城镇化建设,各种要素要不断在农村城镇中集聚,农村城镇人口不断增多,城镇数量、规模不断增大,质量不断提高。

农村城镇化是以工业为主体的非农产业集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农村社会演进并通往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过程,是传统农村向现代城市文明的一种变迁,是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注:最新农村土地规划政策,参看本文第八页《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在各大中小城市出现了很多不同种类房子的别称:

附一:什么是产权房、小产权房、使用权房?

1、产权房

所谓产权房,是指产权人对房屋(指)拥有所有权,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拥有使用权,产权人对这两项权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排他的,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涉和影响,产权人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典当等方式合法处置自己的房地产权利。房屋产权定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职工购买公有住宅,在国家规定的住房面积内,可以按标准价出售。职工购房后另外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和出售,但出售要在购买5年以后才能进行,原售房的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的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个人与单位或政府各自所占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从这里可以看出部分产权和全部产权的一些区别。部分产权与全部产权的不同之处在于,部分产权是强调永久使用权和继承权,而对收益权和处分权的行使则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小产权房是一个狭义概念,通过政府批准有正规建设手续的新民居是合法的,可以长久拥有居住。对没有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不要去买这个才是真正的小产权,它不合法随时会被强制拆除。商品房产权定义 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规定:凡按市场价购买的公房,购房者能够拥有全部产权。市场价也就是住宅市场的行市价格或牌价价格。国家和地方政府不予压低和抬高,随行就市,任由买卖双方商定,只要双方能接受,即可成交。按照市场价购得住宅的房主,也就拥有了住宅的各项支配权利,也就是拥有了房屋、住宅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在这里,房屋的全部产权与房屋的所有权是等同的,只不过是二者的提法有所不同。相对于“部分产权”而言,“全部产权”才有存在的意义。

2、小产权房

第一类小产权房: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第二类小产权房: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第三类小产权房: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

3、使用权房

使用权房是计划经济和住房分配体制下的产物,俗称公房。该房屋的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不过,这项使用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已经允许使用权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方式转让或交换房屋使用权,所获收益扣除应缴税费后归使用权人所有。

 

 

附二:什么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

1、商品房

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在住房体制上实行的是供给制,所以,商品房是80年代以后才出现的。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

2、经济适用房

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并且规定了较低的固定利润率如我国规定为3%,故又称为经济实用房。

3、集资房

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优惠。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集资建房有两种产权;一种是该房屋出售的价格高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其产权界定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另一种是低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格,其产权为房改成本价房。

 

 

附三:什么是安居房、公租房、房改房?

1、安居房

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设的住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类)。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对4平方米以下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

2、公租房

又称公有住宅、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负责向本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出租出售。

3、房改房

是有一定的福利性质的,各产权单位按照政府每年公布的房改价格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这类房屋来源一般是单位购买的商品房、自建房屋、集资建房等。

房改房产权分为三个级别:成本价产权和标准价产权以及标准价优惠产权。

成本价的产权属于完全产权,再上市交易时如果与单位没有特殊约定的,则不需经过原产权单位同意直接交易,但该产权的房屋不能办理赠与。具体的交易方式与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时相同。

 

 

附四:什么是房屋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产权面积、预测和实测面积?

1、房屋使用面积

是指住宅中以户(套)为单位的分户(套)门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包括日常生活起居使用的卧室、起居室和客厅(堂屋)、亭子间、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楼梯、壁橱、阳台、地下室、假层、附层(夹层)、阁楼、(暗楼)等面积。住宅使用面积按住宅的内墙面水平投影线计算。

2、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成套住宅建筑面积

是指成套住宅的建筑面积总和。

4、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5、房屋预测面积

预测面积是指在商品房期房(有预售销售证的合法销售项目)销售中,根据国家规定,由房地产主管机构认定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屋测量机构,主要依据施工图纸、实地考察和国家测量规范对尚未施工的房屋面积进行一个预先测量计算的行为,它是开发商进行合法销售的面积依据。

6、房屋实测面积

实测面积是指商品房竣工验收后,工程规划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开发商依据国家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屋房屋测绘机构参考图纸、预测数据及国家测绘规范之规定对楼宇进行的实地勘测、绘图、计算而得出的面积。是开发商和业主的法律依据,是业主办理产权证、结算物业费及相关费用的最终依据。

 

 

附五:什么是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商品房的销售面积?

1、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共有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2、套内房屋使用面积

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1)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4)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3、商品房的销售面积

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听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附六、古代各种房屋具体名称大全

宫:古代帝王的住所或神庙,前者如:故宫,后者如:雍和宫;

殿:高大的房屋,特指供奉神佛或帝王受朝理政的房屋,前者如:大雄宝殿,后者如:太和殿;

室:房屋或内室。前者仲长统《昌言·理乱》有句:豪人之室,连栋数百。后者《礼记·问丧》有句:入室又弗见也;

府:旧指大官、贵族的住宅,今指国家元首办公或居住的地方。前者如:贾府,后者如:总统府;

邸:高级官员的住所,如:官邸;

宅:居住地方。《韩非子·诡使》有句:无宅容身;

厢:正房两侧房屋,如:西厢房;

宇:屋檐,后泛指房屋。《史记·秦始皇本纪》有句:各安其宇;

院:院子,如:四合院儿;

牌坊:上刻题字宣扬忠孝节义,标榜功德的门洞式建筑。如:贞节牌坊;

阙:宫庙、墓门前记官爵、功绩和装饰之用的双柱楼观,如:宫阙;

塔:用来藏舍利和经卷的建筑,以方形、八角形为多,如:大雁塔;

刹:佛塔和佛寺的统称,即佛教的寺庙,如:古刹;

寺:僧众供佛的处所,如:少林寺;

庙:奉祀祖宗、神佛或前代贤哲的处所,如家庙、土地庙、孔庙;

祠:比庙规模小一些的建筑,如:宗祠;

观:道教的庙宇,如:白云观;

庵:尼姑住的佛寺,如:尼姑庵;

陵:帝王的墓地,如:明十三陵;

城:都邑四周防御的城垣,如长城;

堡:围有土墙的城镇或乡村,如吴堡,读“补”音;

亭:有顶无墙的小型建筑,如:醉翁亭;

坛:古代举行祭祀、誓师等大典用的台,如:天坛;

楼:二层以上的房屋,如:岳阳楼;

榭:建筑在台上的房屋,如:水榭;

阁:四周设栏杆回廊的楼,如:滕王阁;

廊:屋檐之下的过道,如:九曲回廊;

轩:有窗的长廊或小室,如:惜抱轩;

 

附七:国土资源部2017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加强农村土地利用供给的精细化管理,为农村地区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做好服务和保障。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要按照“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要求,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布局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遵循“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整体推进山水林田湖村路综合整治。强化对自然保护区、人文历史景观、地质遗迹、水源涵养地等的保护,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利用和管理面临建设布局散乱、用地粗放低效、公共设施缺乏、乡村风貌退化等问题,与此同时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新农村建设等,都迫切需要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但由于农村情况复杂多样,发展不平衡,资源分布不均,需求缓急不同,兼顾上位规划、基层组织建设、村民意愿、规划编制经费保障等因素,意见明确不搞强制全面推进。而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整治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保护的地方,都应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

意见强调,要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村民真正参与到规划编制各个环节,使村土地利用规划成为实现村民意愿的载体和平台。村土地利用规划一经公告,应当作为土地利用的村规民约严格执行。村庄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按照村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随意突破或修改。

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新时期农业农村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提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等重大决策,并明确要求“加快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土地利用和管理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管理不断加强,各地通过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夯实了农业发展基础,维护了农民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农村土地利用和管理仍然面临建设布局散乱、用地粗放低效、公共设施缺乏、乡村风貌退化等问题。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也对土地利用规划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当前,迫切需要通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细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统筹合理安排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以适应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要求。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统一部署安排,积极研究探索,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农村土地利用供给的精细化管理,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由过度依赖资源消耗、主要满足量的需求,向追求绿色生态可持续、更加注重满足质的需求转变,为农村地区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做好服务和保障。

二、扎实有效做好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一)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编制,引导村民委员会全程参与。

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整治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保护的地方,应当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其他地方要明确推进时间表,结合实际有序开展。

(二)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要按照“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要求,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布局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统筹考虑村庄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等相关规划的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农村经济发展、耕地保护、村庄建设、环境整治、生态保护、文化传承、基础设施建设与社会事业发展等各项用地;落实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具体地块;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的管控,优先保障农村公益性设施用地、宅基地,合理控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提升农村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科学指导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遵循“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理念,整体推进山水林田湖村路综合整治,发挥综合效益;强化对自然保护区、人文历史景观、地质遗迹、水源涵养地等的保护,加强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治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三)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域内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规划期限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持一致。规划范围可结合当地实际,以一个村或数个村进行编制。规划基数以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和控制,进行补充调查确定。规划编制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充分运用遥感影像、信息化、大数据分析等先进技术手段,切实提高成果水平。鼓励大中专院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方面的青年志愿者,为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三、规范村土地利用规划成果

(一)村土地利用规划成果由规划图件、表格和管制规则组成。规划图件宜采用1∶2000比例尺或精度更高的数据制作,包括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村土地利用规划图,以及根据需要编制的其他规划图件。规划表格包括规划目标表、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重点建设项目表等。规划管制规则包括耕地、宅基地、设施农用地、公益性设施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不同用途土地的使用规则。

(二)村土地利用规划图上应当标明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农村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益性设施等用地范围;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其他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的位置和用地范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一般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范围;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增减挂钩项目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区等范围。

四、坚持村民主体地位

做好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必须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坚持村民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村民真正参与到规划编制各个环节。要通过实地踏勘、入户调查、资料收集等方式开展调查,摸清村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土地资源利用状况,了解村民生产生活现状、实际需求与发展愿景等,全面准确掌握村域建设发展总体情况;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村民意愿,合理安排各类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规划成果要通过征询、论证、听证、公示等多种途径,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建议,使村土地利用规划成为实现村民意愿的载体和平台。

五、严格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

(一)规划成果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规划成果经批准后,应当在规划区域内予以公告。

(二)村土地利用规划一经公告,应当作为土地利用的村规民约严格执行。村庄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按照村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随意突破或修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规划的,应制定规划修改方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规划原审批机关同意,确保规划的严肃性。

(三)各地区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总体部署,以村土地利用规划为依据,在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加大力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重点支持农村产业发展;有序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用好土地综合整治平台,引导聚合各类涉地涉农资金,整体推进山水林田湖村路综合整治,让农村成为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

各地区可结合实际,细化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要求,适时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估,及时总结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方面的经验。

本指导意见有效期5年。

2017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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