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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耕地占用税税收的最新优惠政策

耕地占用税的免征、减征的基本条款的具体实施在各个省份可能不尽相同,下面具体以湖南省的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为例,看下有哪些区别:

一、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摘自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摘自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

(三)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二、下列情形减征耕地占用税:

(一)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摘自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

(二)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摘自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

(三)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减半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前款所称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的确定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规定比照执行少数民族政策的市、县市区、乡镇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摘自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四)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49号令)

(五)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当地占用耕地适用税额的80%征收。摘自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三、下列情形退还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摘自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

四、下列情形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一)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摘自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

(二)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49号令)

(三)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49号令)

(四)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

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摘自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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