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共有土地36188平方公里,主要由内政部地政司以及国土测绘中心、土地重划工程处和市、县地政部门具体管理。2013年1月,台湾当局开始组建内政部国土管理署,下辖城乡发展分署、国土重划分署和国土测绘中心等,对各部门土地管理职能重新进行调整。
台湾地区土地管理政策的原则主要包括“地尽其利、地利共享”“平均地权、照价纳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等。这些原则细化于“土地法”、“土地税法”、“土地法实施法”、“土地征收条例”、“平均地权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地籍测量实施规则”、“地价评议委员会组织规则”、“土地税减免规则”等一整套规定中,贯穿于土地登记、土地使用、土地税收、土地征收、土地市场管理全过程。
一、地权制度
台湾地区实行公私兼有的地权制度。公有土地包括国有土地、直辖市有土地、县(市)有土地、乡(镇、市)有土地。公有土地收益列入政府预算。据台湾《经济日报》2013年报道,目前“国有地占台湾土地总面积超过60%”。私有土地包括公司、团体和个人所有土地。为保持私人与社会土地利益的平衡,防止私有土地危害社会利益,台湾当局“宪法”规定:“私人取得的土地私有权,应受法律限制。”“土地法”对此进行了细化。例如,“限制私有土地面积最高额”、“规定土地分割最小面积”、“扶持自耕农”,还规定了海岸一定限度内的土地、公共交通道路、名胜古迹等10种土地不得私有,已经私有的,要征为公有;林地、渔地、狩猎地、盐地、矿地、水源地及要塞军备及领域边境土地不得转移、租赁给外国人等。
台湾地区设立的土地物权,除土地所有权以外,还包括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和耕作权。
二、房地产统一登记制度
1999年6月29日发布执行的“台湾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土地登记,谓土地及建筑改良物(以下简称建物)之所有权与他项权利之登记。”“土地登记,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地政机关办理之。但该直辖市、县(市)地政机关在辖区内另设或分设登记机关者,由该土地所在地之登记机关办理之。”“建物跨越二个以上登记机关辖区者,由该建物门牌所属之登记机关办理之。”
台湾地区土地登记采取托伦斯登记主义,进行实质审查。登记具有绝对效力,“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台湾的地政部门从所收取登记费中提存10%作为土地登记储金,专门用于因地政部门登记错误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赔偿。
三、土地税收制度
土地税收的目的,不仅是财政来源,还包括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抑制土地投机。
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台湾地区不仅征收房屋税,还征收地价税、田赋。地价税以市县每年公布的标准地价为主要征税依据。地价税运用累进税率及加征空地税的方法来调整土地分配,促进土地利用。具体内容:(1)地价税每年征收一次,采用一般累进税率,共七级。未超过累进起点地价时按基本税率千分之十五征税;超过累进起点地价在百分之五百以上者,以每超过百分之五百为一级距,每一级距内各就其超过部分,逐级加征千分之十,以加至最高税率千分之七十为止(台湾“土地税法”第16条,台湾“平均地权条例”第19条。)。(2)优惠税率。对自用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共设保留地、公有土地采用优惠税率(台湾“土地税法”第17、18、19、20条。)。(3)对超过期限未建筑使用的私用空地要加征空地税。空地税额为应缴地价税的3倍以上10倍以下。
在不动产转让环节,购买者缴纳契税,出卖者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按其移转现值减除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时申报之现值,再减除土地所有人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工程受益费、土地重划费用等全部费用后,就其余额,即土地自然涨价部分课征。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因继承移转之私有土地、及私有土地赠与政府供公共使用者,均免征该税。纳税义务人是:土地有偿移转时,以原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土地设定典权时,以出典人为纳税义务人。土地增值税税率有一般累进税率(共三档:40%、50%、60%)、自用住宅优惠税率、改良利用优惠税率(改良荒地与重划土地)、被征收土地优惠税率、另行购买土地退还原缴土地增值税、土地投机加重税率。此外,还设有遗产及赠与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
四、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根据台湾“土地法”规定,因公共事业需要,或者政府机关因实施国家经济政策,可以征收私有土地。但征收范围,应以公共事业所需或者以法律规定为限。一是为兴办公益事业的需要。包括:国防事业;交通事业;公用事业;水利事业;公共卫生;政府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它公共建筑;教育学术及慈善事业;国营事业及其它由政府兴办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之事业。二是因实施经济政策。所谓实施经济政策,其范围很广,因此,特别明确以法律规定征收私有土地为限。如“土地法”第29条、第89条、第92条,对私有土地超过最高面积限制、对私有空地及荒地,对新设立都市的用地,规定了市、县政府可以依法征收。
征收种类。一是区段征收,为实施经济政策、新设都市地域或者举办国防事业、公用事业,应当实行区段征收。区段征收是城市的一种开发模式,它是将城市划定范围内的土地全部予以征收,并重新分宗整理、规划开发,由政府取得开发目的所需要的土地,其他土地再进行放领、出卖或者租赁,以偿还开发成本,改善地区土地开发利用。区段征收的土地,被征收土地者可以选择申请现金补偿、抵价地补偿或者申请优先买回土地,使其能够共享区段征收后的土地开发利益。二是保留征收,为开辟交通路线、兴办公用事业、新设都市地域、国防事业可以实施保留征收。所谓保留征收,是指为将来需用的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预为呈请核定公布其征收之范围,并禁止妨碍征收的使用。但保留征收的期间,不得超过三年,逾期不征收,视为撤销。但因举办交通路线或国防事业的,可申请核定延长保留征收期间,但延长期间至多五年。三是其它征收。
台湾“土地征收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由市县主管部门公告,并书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及他项权利人。公告期为30日。补偿费应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发给。报经行政院核准,准以土地债券搭发补偿。对征收补偿价额不服的,由地价评议委员会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济。
台湾“土地征收条例”还规定,“因兴办临时性之公共建设工程,得征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征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应发给所有权人或地上权、典权、地役权、永佃权、耕作权人使用补偿费;其每年补偿费,土地依公告土地现值百分之十计算,土地改良物依征收补偿费百分之十计算。征用期间不足一年者,按月计算之;不足一月者,按日计算之。”
五、土地重划制度
土地重划制度,包括市地重划和农地重划。
1、市地重划。就是依照都市计划,将畸零细碎、形状不整的土地,就原有位次予以交换分合,兴办各项公共设施,所需费用及公共设施用地由土地所有权人按受益比例共同负担,政府无需负担开发费用,而重划后各宗土地都形状方整,立即可供建设使用。其运作方式与“区段征收”相同。先由政府在需要改造的都市建成区内划定“重划区”,然后由政府或重划实施单位贷款完成拆迁和基础设施改造。对规划整理后可供建筑地用的,由原土地所有权人领回抵价地进行直接开发,或出售或租赁出去。在市地重划中一般用于基础设施改造的土地约占重划区面积的40%左右,可提供给原土地所有权人处分的土地也约占40%左右。剩余的20%左右由政府或重划实施单位以标准(拍卖)的方式实现,偿还拆迁和基础设施改造的贷款。这样,既使政府在不投入或少投入的情况下取得了改造基础设施所需的用地,实现了旧城改造的目的,也使重划区的原土地所有权人得到了增值后土地的开发权和收益权。“市地重划”是一种综合性土地改良事业,是促进都市土地利用、发展都市建设,突破都市建设筹措财务费用困难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实施平均地权政策的重要一环。顾及政府人力、财力有限,或有无法适时配合实施开发的情形,因此开始奖励民间自办重划,以扩大“市地重划”的绩效。据初步了解,仅台北市通过土地重划,增加财政收入约100亿新台币。
2、农地重划。为改变农地不规则,灌溉、排水不顺畅,无法实现农业生产机械化的问题,通过对农地实行重划,将个人零星分散的地块整合调整,使农用地拉直、排列整齐,形成能直接灌溉、排水,规则的农用地块,方便机械化耕作,对农业产生较好的效果。据介绍,台湾地区80%的农地已经实现重划,从看到的部分讲,农田布局合理,井井有条。
声明:本网页内容为来源互联网,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320919107#qq.com。#改@
台湾地区土地管理政策简介:http://www.3jise.com/article/264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