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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陆良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16)

为积极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水平,近日,陆良县农业局、县林业局联合制定出台了《陆良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认定标准、申报程序及类型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从2016年3月28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家庭农场是指在全县辖区内以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等产业为劳动对象,以高效的劳动、商业化资本和现代化技术为生产要素,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的,并以农、林、牧、渔等产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新型农村经济实体。家庭农场经营者要求具有本县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其主要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固定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家庭农场用地以承包经营土地为基础,也可通过承包经营权流转获得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并经乡(镇、街道)农经部门鉴证,流转合同年限不低于5年,最高不超过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限。

《办法》明确指出,凡被认定的家庭农场,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列为项目申报对象,择优推荐申报。对认定的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审定一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家庭农场资格、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取得家庭农场经营权后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流转土地(林地)合同到期未继续流转土地(林地)、生产经营规模缩小达不到认定条件的家庭农场,将取消家庭农场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

陆良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确保家庭农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在全县辖区内以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等产业为劳动对象,以高效的劳动、商业化的资本和现代化的技术为生产要素,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的,并以农、林、牧、渔等产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新型农村经济实体。

第三条  凡在陆良县范围内从事农业、林业生产发展的家庭农场,均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  农、牧、渔业类家庭农场由县农业局负责认定备案,林业经营型家庭农场由县林业局负责认定备案。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农场固定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农场主应为本县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信誉良好;经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持有绿色证书,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

2.家庭农场用地以承包经营土地为基础,也可通过承包经营权流转获得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并经乡镇(街道)农经部门鉴证,流转合同年限不低于5年,最高不超过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限;从事林地经营的,经营的林地有规范流转合同、林权证,林地流转期限在20年(其中经济林要求在10年)以上。

3.家庭农场的类型和规模

(1)种植型家庭农场。符合产业发展规划,优质粮经作物集中连片种植50亩以上(露地);优质高效园艺作物设施栽培30亩以上;特种种植认定可参照上述规模。

(2)水产养殖型家庭农场。从事池塘精养,养殖水面连片50亩以上;从事冷流水养殖,养殖水面连片3亩以上;从事网箱养鱼,网箱连片2亩以上。

(3)畜禽养殖型家庭农场。建成规模畜禽养殖农场,具备固定的场地场房,持有规模养殖备案证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书。猪存栏3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牛存栏50头以上,蛋禽存栏5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10000羽以上,其它养殖认定可参照以上规模。

(4)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采用生态循环种养结合模式,主要产业规模达到种植业、水产业、畜禽养殖业(其中之一)标准的70%以上。

(5)休闲观光型家庭农场。以家庭为单位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农家乐50亩以上,配套设施齐全。

(6)林业经营型家庭农场。以培育杉木、松木、桤木等用材林为主要经营方向的,基地规模达300亩(含)以上;以花椒、油茶、核桃等经济林为主要经营方向的,经营规模达200亩(含)以上;以林下养殖、种植为主要经营方向的,经营规模达200亩(含)以上;以森林旅游为主要经营方向的,经营规模达200亩(含)以上;以绿化苗木为主要经营方向的,经营规模达100亩(含)以上。对于经营有特色且经济效益显著的,经营规模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名称查询。家庭农场的名称按照以下规范“陆良县**乡镇(街道)***家庭农场”命名,申请办理家庭农场时,须先到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或乡镇(街道)林业部门查询,确认没有相同的名称再按照程序进行申报。

第七条  申报。向所在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或乡镇(街道)林业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如下材料:

1.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2.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从事林业经营的,须提供林地流转合同、林权证复印件;

3.家庭农场内固定的产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从事畜禽养殖的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和养殖代码;

5.从事水产养殖的须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3份。

第八条  初审。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或乡镇(街道)林业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出初审意见,对口报送县农经站、县营林站。

第九条  认定。县农经站、县营林站分别负责审核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并进行实地考察,认定合格后,报请县农业局、县林业局颁发家庭农场资格认定证书。

第十条  备案。县农经站、县营林站分别对已经认定的家庭农场,进行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第十一条  工商登记。获得资格认定的家庭农场,鼓励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并根据注册情况,办理税务登记。家庭农场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向县农经站或县营林站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纳入统一服务和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经登记注册成立的家庭农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分别到县农经站、县营林站申报认定。

第十三条  县农经站、县营林站分别对已经认定的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3年审定一次。

第十四条  对已经认定的家庭农场,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列为项目申报对象,择优推荐申报。

第十五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农场,撤销其资格。

1.取得家庭农场经营权后,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转包或转租经营的;

2.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

3.流转土地(林地)合同到期未继续流转土地(林地),生产经营规模缩小达不到家庭农场条件的;

4.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5.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家庭农场资格的;

6.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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