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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棚户区改造政策和新消息

棚户区的改造是关系民生的重大工程,2016年开春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各项棚户区优惠政策在南宁市、桂林市、柳州市、梧州市、钦州市、北海市、玉林市、贵港市、防城港市、百色市、崇左市、来宾市、贺州市、河池市等市顺利展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全面落实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的部署,加快推进我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区城镇中仍有相当数量、不宜居住的棚户区,这些棚户区内的房屋破旧简陋、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棚户区的居民绝大多数为低收入群体,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老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棚户区的呼声强烈。实施棚户区改造,顺民意、惠民生,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棚户区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加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供应,改善住房供应结构,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棚户区改造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全面完成改造工作任务。

二、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和谐广西、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增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供应,积极改善城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努力把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拆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必须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2.统一领导,属地实施。坚持全区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加强协调。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工作,实行市(县)长负责制。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要发挥好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与资金上给予必要支持。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

4.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5.统筹兼顾,综合开发。棚户区改造要与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建设用地挖潜结合起来,坚持节约用地、综合开发,注重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注重提升城市形象,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6.因地制宜,多模式改造。对列入改造计划的项目,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精确测算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对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应当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方式进行重建。对改造难度大、经当地政府认定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可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改造,择优选择业主单位,其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及有条件的工矿企业承担。

三、改造范围及工作目标

(一)改造范围

1.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居住密度大、区域环境差、基础设施不完善、住宅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分户厨房、厕所等)、缺少室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件和室内改造大修价值、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危旧住房小区。

2.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

(二)工作目标

从2010年起,力争用3-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区棚户区改造任务。其中:2010年拆迁改造占棚户区总量的20%左右,2011年累计拆迁改造占棚户区总量的50%,2012年累计拆迁改造占棚户区总量的80%,到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拆迁改造任务。

四、政策措施

(一)多方筹措改造资金。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筹措以市场运作为主,多渠道筹集。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补助;自治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要支持棚户区改造,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经批准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城市,可将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的一定比例用于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建设项目贷款。

(二)确保土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住房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一律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所实现的土地增值收入作为政府投入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以限价住房方式对棚户区进行改造的,可按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原属于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棚户区改造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应根据棚户区改造占地面积调整为棚户区建设住宅用地,国土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调整的土地用途为原土地使用者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合理安置补偿。棚户区改造采取房屋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实行住房产权房屋置换的,原则上在原地按照原住房建筑面积与房屋产权人进行置换,但所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原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还建住房面积超出产权置换面积,且在当地廉租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非还建住房价格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棚户区居民,按照廉租住房政策给予优先保障;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其他棚户区居民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各地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比例不得低于建筑总面积的20%;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居民优先保障,一次性解决住房问题。

(六)明晰住房产权。棚户区改造中用于还建的住房及以非还建住房价格购买的住房为全产权住房。棚户区改造的房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为有限产权,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棚户区改造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全部归国家所有。

五、建设标准与工程质量

(一)建设标准。新建住房的套型,既要满足拆迁安置的需求,又要兼顾未来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住房消费升级的需要,以中小户型为主,最大面积不得超过普通住房面积标准。

(二)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筑节能指标要达到50%以上。要完善新建小区配套服务设施,按标准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按规划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方便群众生活。有条件的要充分利用计算机、通信与网络、自动控制等先进技术,实现物业管理智能化,把小区建成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良好的住宅小区。

六、组织实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责任部门、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棚户区改造年度目标责任书,纳入各地政府绩效目标考核范围。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和筹集资金等相关工作。

(二)做好调查摸底。各设区市必须在2010年5月底前对本辖区的棚户区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统计,于2010年6月5日底前汇总分别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

(三)编制改造规划计划。要把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各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按照3-4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编制2010-2013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于2010年9月底前,分别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抓紧汇总编制全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加快项目审批。要将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部纳入自治区、市两级联审联批范围,实行一站式、一条龙审批服务,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各设区市市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市长作为直接责任人,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五)依法组织拆迁。拆迁安置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拆迁法规和政策,阳光操作,和谐拆迁。坚持先安置后拆迁,实行货币补助或提供过渡性住房相结合的方式,解决被拆迁群众的安置问题。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稽查工作力度,对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不能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地区和工矿企业,由纪检部门牵头,监察、审计、建设等相关部门参加,对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扣减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领导

各地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棚户区改造的领导机构,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抓好组织落实。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审计、税务、人防等部门要协调联动,加强合作,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的重大问题,主动提供服务,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负责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的认定,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报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建设投资计划,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棚户区改造的财税支持政策,筹措落实并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国土部门负责督促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土地出让收入具体征收工作;审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试验性预制大型板装配整体式住房(简称大板结构住房)改造,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棚户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年棚户区改造新消息:

1、广西部署2016年棚户区改造工作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部署2016年棚户区改造任务要求。区政府要求,各地要加快2016年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今年6月底前棚户区改造要实现开工过半,9月底前要实现100%开工。同时,今年广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各地要尽快出台完善货币化安置的工作方案,并加快建立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

据悉,今年国家对棚户区改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务院提出,2015-2017年全面实施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部署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改造1800万套。其中,2016年国家下达广西棚户区改造任务16万套,自治区自我加压,新增改造7.56万套,共计23.56万套,同比增长64%。2015年国家下达广西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是新开工21.72万套,截至去年年底,广西全区实现年内新开工23.74万套,完成投资256.97亿元,圆满完成了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

据介绍,当前广西经济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全区要充分认识棚改工作在扩投资、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方面的巨大潜力和重要作用,要以更大决心、花更大力气、下更大功夫,切实把棚户区改造这项民生工程、发展工程、德政工程抓好抓实抓出成效,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

记者了解到,为加快推进今年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广西要求全区各市要加快启动项目的土地落实、前期报建、房屋征收以及项目建设规划、资金筹集等前期工作;要严把时间节点。凡列入国家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节点,在2016年6月底前全面动工,9月底前实现100%开工;凡列入自治区新增棚户区改造目标责任书的项目,必须在2016年6月底前动工过半,12月底前实现全面开工。

同时,广西各地还要继续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力度。

按照国家要求,今年广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各市要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因地制宜,在今年一季度前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切实开展实施工作。

广西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加大政策支持,出台对货币安置对象进行奖励、提高补助标准等政策,引导、提升货币安置比例;要注重货币化安置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打通商品房、安置对象之间的供需信息通道,将安置对象和提供安置商品房的企业纳入平台管理,推动房地产交易中介为棚户区改造安置对象、房地产开发商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效率和质量。

针对各地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不足的情况,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广西有60亿元农发行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需求,希望各地抓紧与农发行沟通和对接,积极开展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目录,建立健全由市县政府授权、财政预算安排、企业作为贷款主体的棚户区改造融资机制,加快合同签订。

2、广西北海市2016年一季度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286套

2016年一季度北海市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286套,已完成主体施工进入装饰装修阶段。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下达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调整后北海市2016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为: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3778套(户),其中经济适用住房286套,城市棚户区改造3492户(其中自治区新增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2418户);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00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50户;分配入住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2000套。

北海市已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86套,已完成主体施工进入装饰装修阶段。续建保障性住房项目25个共7166套,其中:4个保障性住房项目2624套正在进行主体施工;15个保障性住房项目4021套已完成主体施工,进入装饰装修阶段;1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343套正在进行配套建设;3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76套已完成主体施工,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1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12套已竣工验收;基本建成1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90套。目前新增租赁住房补贴正在开展前期工作。

据了解,2015年,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5570套(户),基本建成5909套,分配入住3038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332户,侨港镇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即将分配入住,完成农村危房改造6400户,解决了一批群众的住房困难。整个“十二五”期间,北海市累计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32168套(户),已建成24954套(户),21771个住房困难家庭喜迁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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