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为此专业人士对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做了重要解读。
补充耕地储备制度,是指县(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安排耕地开垦费投资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先行开发耕地,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将新增耕地指标划入耕地储备库。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要补充时,从耕地储备库中划出耕地指标,作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补偿指标,从而实现先补后占。
我们将开发整理复垦新增加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后,在储备库中登记管理起来,用于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这个储备是在哪里储备,就是将新增加的耕地用指标的形式储备在“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登记表中,这个表就是我们所说的“储备库”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
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是指在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要补充耕地时,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中选取已经过论证并批准立项的项目与建设项目挂钩,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并利用建设单位所缴纳的耕地开垦费,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
“先补后占、以补定占”是指建设占用耕地在落实补充耕地方案时,除满足占补数量相等的条件外,还要满足质量相当的条件,即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评定占用耕地定级、补充耕地定级后,做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各地应该严格按照耕地占补相关政策,力推进高标准基本耕地建设,加强土地整治和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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