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区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6〕第1号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土发〔2015〕526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东胜区国土资源局经过对被征地东胜区建设街道办事处郝家圪卜村,罕台镇罕台村,铜川镇添漫梁村、枳机塔村,幸福街道办事处格舍壕村,民族街道办事处碾盘梁村征地补偿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建设街道办事处郝家圪卜村补偿安置标准:建设用地0.2246公顷;补偿标准30.00万元/公顷。
2、罕台镇罕台村补偿安置标准:林地3.2236公顷;补偿标准20.5725万元/公顷。牧草地2.3267公顷;补偿标准11.710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0.2735公顷;补偿标准11.7105万元/公顷。
3、铜川镇添漫梁村补偿安置标准:牧草地0.5216公顷;补偿标准15.79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1.9973公顷;补偿标准30.0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0.3063公顷;补偿标准15.795万元/公顷。
4、幸福街道办事处格舍壕村补偿安置标准:建设用地0.0384公顷;补偿标准30.00万元/公顷。
5、铜川镇枳机塔村补偿安置标准:牧草地6.5875公顷;补偿标准15.79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0.0735公顷;补偿标准15.795万元/公顷。
6、民族街道办事处碾盘梁村补偿安置标准:耕地0.5621公顷;补偿标准118.3095万元/公顷。林地4.4056公顷;补偿标准34.2645万元/公顷。牧草地4.3129公顷;补偿标准21.981万元/公顷。建设用地3.1065公顷;补偿标准30.00万元/公顷。
二、被征地村征地补偿安置总费用:688.3176万元。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6年4月18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东胜区国土资源局用地办公室。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东胜区国土资源局提出。
联系电话:8329570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东胜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5年4月5日
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区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6〕第2号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土发〔2013〕122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东胜区国土资源局经过对被征地东胜区罕台镇布日都村、永胜村、色连村、撖家塔村,泊江海子镇海畔村,铜川镇格舍壕村,富兴街道办事处和睦社区苏家渠村,民族街道办事处碾盘梁村征地补偿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罕台镇布日都村补偿安置标准:耕地1.271公顷;补偿标准68.04万元/公顷。牧草地11.2775公顷;补偿标准15.795万元/公顷。
2、罕台镇永胜村补偿安置标准:耕地0.2289公顷;补偿标准68.04万元/公顷。林地2.1347公顷;补偿标准22.68万元/公顷。牧草地4.6238公顷;补偿标准15.79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0.4024公顷;补偿标准3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0.1819公顷;补偿标准15.795万元/公顷。
3、罕台镇色连村补偿安置标准:耕地3.37公顷;补偿标准68.04万元/公顷。
4、罕台镇撖家塔村补偿安置标准:耕地0.5442公顷;补偿标准49.0575万元/公顷。牧草地0.8081公顷;补偿标准11.7105万元/公顷。
5、泊江海子镇海畔村补偿安置标准:耕地0.2039公顷;补偿标准35.0175万元/公顷。牧草地1.8081公顷;补偿标准10.8675万元/公顷。
6、铜川镇格舍壕村补偿安置标准:耕地1.3338公顷;补偿标准68.04万元/公顷。牧草地5.7478公顷;补偿标准15.795万元/公顷。
7、富兴街道办事处和睦社区苏家渠村补偿安置标准:牧草地3.5501公顷;补偿标准23.4万元/公顷。
8、民族街道办事处碾盘梁村补偿安置标准:耕地4.3277公顷;补偿标准118.3095万元/公顷。牧草地4.9178公顷;补偿标准21.981万元/公顷。建设用地1.6678公顷;补偿标准30.00万元/公顷。
二、被征地村征地补偿安置总费用:1801.5198万元。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6年4月18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东胜区国土资源局用地办公室。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东胜区国土资源局提出。
联系电话:8329570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东胜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5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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