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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耕地规模流转的配套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农村土地流转办法》虽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但该流转能否体现农民需求、保护农民利益、发扬村内民主、实行阳光交易?解除这一后顾之忧尤为重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方案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但该规定过于笼统,需建立以下几项配套规定予以完善。 

1.建立专门的耕地协调机构

《农村土地流转办法》虽然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代为流转耕地,但《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流转办法》对耕地协调机构均无相关规定。村委会成员一般只有3—5人,无力兼管土地流转服务性工作,故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耕地协调机构,对本村耕地进行合理规划和调整后,对适合规模经营的耕地(口粮田除外)进行标示并公开,对耕地承包方进行统一协调、组织和听证,负责将各家各户分散的耕地向适宜规模经营的条块状集中。 

2.实行耕地价格信息公示制度

由耕地协调机构对耕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或聘请专门土地估价部门进行评估,确定耕地不同流转方式的比较价格,定期在村内公示,并定期更新耕地流转最新价格,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3.实行耕地流转方案的民主集中制

因耕地流转一般只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成员,故可在确定耕地流转相关事宜时将相关承包户集中起来召开小型村民会议,由会议决定耕地流转面积、流转方式、流转年限、流转价格及其他相关内容,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避免个别农户基于个人原因影响整片耕地的流转及价格。 

4.建立耕地流转后的保障机制

无救济即无权利,无保障则无生存。耕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在流转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农民日后的生存问题,为防止农民耕地流转后生活失去保障,流转土地数量应限制在一定比例内(保留农民必要的口粮田),流转年限应限制在3~5年(可续期),流转收益应实行月付制及土地底金制(土地底金实行浮动制,两年浮动一次)。 若有部分农民不愿意继续流转耕地或经营土地,可借鉴法国经验通过救济途径申请退出耕地经营领域,发给其农业退休金和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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