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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征地补偿方案批准后安置费用3个月内须全额支付

4月8日起至4月18日,《顺德区征收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办法》针对征收土地的工作机制、补偿安置和征收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今后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征地实施单位必须在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相关费用。

《办法》 提出建立征收土地共同责任制,明确了在区政府统筹下,区属七大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的职责。

在补偿安置方面,《办法》提出除执行顺德区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安置途径外,征地实施单位可以根据本镇街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镇街辖区内征地补偿外的其他补贴标准。社会保障费起始标准则按征收土地面积1500元/亩/年执行,之后每5年按5%的幅度调升,共支付30年。

征地实施单位必须按土地面积的15%给被征地单位预留建设用地指标,但对征地范围内已经折算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的有合法建设用地手续的地块,不再计提征地留用地。

在征收程序方面,在征收土地报批前,各相关单位应做好征地范围、征地留用地选址方案、征地补偿款预算、发布征地预公告、初步拟定补偿方案、补偿登记、听证等事项。《办法》特别强调,具体建设项目以及征收土地面积超过200亩的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前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同时,《办法》规定,被征地单位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书面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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