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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土地资源、价格和政策简介

土地资源、土地价格

土地资源:哈萨克斯坦地广人稀,全国可耕地面积超过3 000 万公顷,每年农作物播种面积约1 500万公顷,粮食产量在1 300万—1 800万吨之间,主要农作物包括小麦(占粮食作物产量的90%左右)、玉米、大麦、燕麦、黑麦,南部地区可种植水稻、棉花、烟草、甜菜、葡萄和水果等。2007年哈萨克斯坦农牧业总产值约59.4亿美元,占GDP的5.7%。哈萨克斯坦不仅是粮食生产大国,也是粮食出口大国,年出口粮食200万~500 万吨,主要出口品种为小麦和面粉。哈萨克斯坦的主要经济作物包括棉花、甜菜、油料、马铃薯等。2006年籽棉产量33.90万吨,甜菜33. 90万吨(主要用于制糖),油料作物114. 54万吨, 马铃薯236. 16万吨。棉花、甜菜、向日葵、马铃薯的产量增势强劲。

土地价格:2008年12月份,哈萨克斯坦全国新房销售均价为:23美元/平方米,比2007年同期下降了8. 7%(2007年12月新均价比2006年同期上涨30. 2%);二手房(设备完善)均价为898美元/平方米,比2007年同期下降了20. 4%(2007年12月二手房均价比2006年同期上涨42. 6%)。

2008年12月份,阿拉木图市新房均价为2 278美元/平方,同比下降了20. 4%,二手房为1 752美元/平方米,同比下了39.1%;阿斯塔纳新房均价为1 611美元/平方米,同比下降了2.3%,二手房为1 564美元/平方米,同比下降了32. 5%。

哈萨克斯坦国内办公楼市场同样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自2007年8月份以来办公楼建设和投资增速减缓,办公楼空置率在2008年和2009年一季度有所上升。阿拉木图市:2008年办公楼面积为45.4万平方米,仅比2007年增长13%(2007年同比增长89%,2006年同比增长73%)。2009年一季度末,办公楼面积为48万平方米,预计全年可达到64万平方米,比2008年增长约41%。但是由于需求下降和经济形势不景气,该市办公楼空置率年一季度达到30%,并且预计中短期有可能进一步上升。办租金也在下降。2009年一季度,A类办公楼租金水平在每月每方米35~45美元之间,B类在15~25美元之间,是近3~5 年间的最低水平。办公楼物业收费在每月每平方米3~8美元之间。办公楼售价情况是:A类每平方米约2700美元,B类约1700美元。

阿斯塔纳市:截至2009年一季度,A类和B类办公约20万平方米。2008年办公楼平均租售价格下跌约24%,预计 2009年全年下跌15%~20%。2009年一季度,A类办公楼租金约为每月每平方米45美元,物业费在每月每平方米4~10美元之间。B类办公楼租金水平比A类低20%~25%。A类办公楼的出售价格在每平方米1 600~5 000美元之间。

土地投资政策

2003年10月22日哈萨克斯坦政府颁布《哈萨克斯坦政府关于确定各行政区域(城市)内哈萨克斯坦公民、非国有法人和其他从事商品性农业生产的连带责任人用于农业(农场)经营的农用私有土地和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用于商品性农业生产的临时使用土地的最高限额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限定了各行政区域(城市)内私有和临时使用的农用土地面积的上限。按照规定,从事农业经营的哈萨克斯坦公民、哈萨克斯坦非国有法人及其从事商品性农业生产的连带责任人可拥有私人土地,外国人、无国籍人士以及外国法人为在哈萨克斯坦从事商品性的农业生产可在有偿临时使用土地(租赁)权基础上使用土地。《规定》是哈萨克斯坦政府继2003年6月20日颁布新《土地法》,将土地私有以法律形式固定后,对土地私有化的范围和外国法人、自然人, 及无国籍人士在哈萨克斯坦临时使用土地面积的具体规定,其目的为保持国家对土地资源的整体监控基础上,在较大范围内鼓励对农业生产的投资,以促进农业用地的开发、利用,恢复严重落后的农业经济。

外国人享有的有偿临时使用土地(租赁)权,《规定》中明确,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及外国法人可在拥有土地临时使用权的基础上在哈萨克斯坦从事商品性农业生产。在2003年6月20日哈萨克斯坦政府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土地法》第四章第34条、35条中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如下:

土地使用权分为长期使用权、临时使用权、有偿临时使用权(租赁)、无偿临时使用权、长期(49年以内)、短期(10年以内)。

第37条第1款规定,国际组织拥有有偿临时使用权(租赁);第5款规定,在哈萨克斯坦从事农业(农场)经营和商品性农业生产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拥有短期有偿临时使用权(10年以内)。

综合两个法规,可得出以下结论:

(1)国际组织可拥有长期(49年以内)的有偿临时使用权(租赁)。

(2)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可拥有短期(10年以内)有偿临时使用权用于农业(农场)经营和商品性农业生产。

(3)外国法人可拥有长期(49年以内)和短期(10年以内)的有偿临时使用(租赁)权用于商品性农业生产。

《土地法》中仅指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可拥有短期(10年以内)有偿临时使用权以在哈萨克斯坦从事商品性农业生产,《规定》明确了外国法人拥有长期和短期的有偿临时使用(租赁)权用于商品性农业生产。表明《规定》限制了临时使用土地面积的最高额度,使外国法人在哈萨克斯坦从事商品性农业生产的限制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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