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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辩护词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业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通过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辩护词的阅读,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事辩护有更深的认识!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柴智强、程燕琦依法担任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的辩护人。《刑法修正案二》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非法占用数量较大的农用地和占用的农用地被大量毁坏。根据庭审调查,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宣告无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间虽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但不具有共同非法占用10.3亩农用地的共同故意。

首先,各被告人涉嫌占用的农用地均为当时村委会非配给他们种植的土地,被告人王某与其他未到案嫌疑人的土地向相连的。经共同商议,为平整土地方便,便共同委托挖机平整土地。土地平整后,按村委会非配给各家土地的面积,按各自土地面积各自支付雇请挖机的费用。

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各行为人犯意所指犯罪对象必须是共同,且共同实施犯意支配下的共同行为。本案各被告人犯罪对象都是农用地,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但各被告人在犯意支配下的犯罪行为却不是共同的,都是在村委会分配给自己土地的范围内,各自平整各自的土地,追求各自的建房目的,对指控的10.3亩农用地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例如,相邻房东共同委托施工队建房。虽有建房的共同行为,但各建各的房,各担各的费用,相互独立。

基于上述理由,辩护人认为,各被告人虽有共同雇请挖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但各自的犯罪目的和犯罪行为又相互独立、互不相干,不具有共同占用10.3亩农用地的共同故意,应按各自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确定给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10.3亩的证据,程序违法。且占地数量,缺乏客观性。

首先,侦查机关数测量土地的面积,均有大幅变化,缺乏证据的稳固性。第一测量的占用面积为24.6亩见高公(刑)勘(2009)66号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第二测量的面积为12.8亩(见市国土资源测绘勘察设计院的测绘结论)。第三测绘的面积为10.3亩(见高公刑补侦字20100002号补充侦查报告书)。土地类别为林地、旱地、茶园。被挖农用地面积是固定的,但两家测量部门得出的测量结论却相差甚远。如果在进行第四、第五测量呢,被占面积是不是还会出现变化呢,答案是肯定。更何况,第三测量的10.3亩,是未经被告人在场辨认,而由断断续续参与挖地的挖机车主指认得出的测量结论。缺乏客观性。

 

就鉴定程序而言,本案存在程序违法。市国土资源测绘勘察设计院于2009年3月受侦查机关委托,对被告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进行测绘,并得出12.8 亩的测绘结论。后,辩护人对鉴定面积提出书面异议后,依《刑事诉讼法》重新鉴定程序,侦查机关应另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同一宗涉嫌犯罪的土地进行鉴定,而不应委托原鉴定机构对鉴材进行重新鉴定。所以,公诉机关指控非法占用农用地10.3亩的鉴定结论,程序违法,归于无效。

综上理由,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非法占用农用地10.3亩的证据,不具有排他性,且10.3亩的测量结论程序违法。

 

三、公诉机关指控被非法占用10.3亩农用地遭到大量毁坏的证据,因鉴定机构无相应鉴定资格,无效。

公诉机关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是,市国土资源测绘勘察设计院出具的测绘图和情况说明。但根据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证明,市国土资源测绘勘察设计院的业务范围和职能是,对土地进行规划、设计、测绘,并不具备对土地是否被毁坏、是否已丧失种植条件进行鉴定的主体资格。

另外,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现场照片证明,被挖农用地只是地形由丘陵状改变为平地,且被平整的农用地已长处茂盛的杂草,该宗土地并未出现土地板结、沙化、盐渍化、水土严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导致土地被严重毁坏,无法种植农作物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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