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继承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房屋征收行为?
相关案例:
陈金水有两个儿子,分别叫陈国和陈邦,由于媳妇旱就去世了,所以两个儿子一直由陈金水照顾着,在2005年的时候,陈金水的宅基地上房屋被拆迁后分到了两套两居室的楼房,两套房子分别由两个儿子住着(两套房子现已分别过户到陈国和陈邦的名下),年事已高的陈金水每年轮流由两个儿子照顾。由于陈邦的身体也不是很好,平时都是陈邦的儿子陈东东照顾爷爷陈金水和父亲陈邦。2009年7月和2010年12月陈邦和陈金水相继去世。2011年初之时,陈邦遗留下的这套两居室刚好被划入市政府房屋征收规划的红线内,要面临征收。陈国在得知陈邦的房子要被征收时,便上门找到陈东东协商继承陈金水那一份的房屋份额。在两人的协商中得知陈邦的这套房屋已经被过户到儿子陈东东的名下。陈国对陈东东不打招呼就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行为极为不满,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彻查此事,不能把房屋征收补偿款就这么平白无故地给陈东东。房屋征收部门告知已将房屋征收补偿款如数支付给陈东东。陈国在得知此事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补偿款的行为。陈国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解答: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必须是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结合本案,陈国认为其是父亲房产份额的法定继承人,理应享有继承部分补偿款的权利。但是,该房屋的份额是否有陈国一份,目前还不明确,因此就无法证明陈国与该支付补偿款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关联性。所以,陈国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相关法律: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什么是继承人?
继承人是指依法继承财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前者指依法的当然继承人,后者指被继承人所指定的继承人。各国法律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不同。中国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丧偶的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存在着抚养关系的人。胎儿也可充当继承人。法人(包括国家)虽然可以取得遗产,但一般不列为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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