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相关阅读:
城市和农村土地归国家还是个人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16、83条:土地权益纠纷处理规定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版)
2015年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本)
土流网温馨提示:
更多相关土地法律法规了解,请进入“土流网—土地法律法规”栏目查询。
声明:本网页内容为来源互联网,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320919107#qq.com。#改@
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确权的条例:http://www.3jise.com/article/275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