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31日前合法征地、符合征地留用地政策的、尚未解决的征地留用地(回拨地,下同),拟在2017年12月31日前妥善、彻底解决好。日前,惠州市国土局网站公示《惠州市历史征地留用地问题处理意见(草拟文)》,市民可在4月21日前来信来电或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映意见。
《意见》提出,解决历史征地留用地的措施可通过安排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物业置换三种方式之一或相结合来解决。但《意见》仅适用于解决2012年12月31日前合法征地、符合征地留用地政策的、尚未解决的征地留用地。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7日之间,合法征地尚未解决的征地留用地比例、报批程序等按 《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不同时期留用地处理办法
2005年7月1日之前未约定安排留用地的不予办理
《意见》将历史征地留用根据时间节点划分为两个阶段,按不同标准解决。一是2005年7月1日之前的留用地问题,二是2005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之间的历史留用地。
2005年7月1日《惠州市土地征收暂行规定》发布前,惠州未发布全市统一的关于征地留用地政策规定,相关征地协议中约定了安排征地留用地的给予解决留用地,未约定的不予办理。
对于这部分留用地,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留用地面积小于征地面积10%的按原比例安排,留用地面积大于征地面积10%的原则上按10%安排,超过10%的部分,由各县(区)可作为历史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解决。
选择集体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小于10%的按原比例安排,大于10%的原则上按12%安排,超过12%的部分,由各县(区)可作为历史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解决。
选择折算倾向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小于10%的在原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给予折算货币补偿;大于10%的增加5%后大于15%的,原则上按15%给予折算货币补偿,超过15%的部分,由各县(区)可作为历史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解决。
选择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所有征地留用地土地征收成本原则上由村集体承担 (签订征地协议有约定的除外),而选择折算倾向补偿放弃留用地安置的,费用由建设用地单位(或政府)承担。
2005年7月1日~2012年12月31日折算货币按15%补偿
这一时期的留用地,如果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安排;选择集体建设用地作为征地留用地安置的,按实际征收面积的12%安排;而选择折算货币补偿的,按实际征收面积的15%折算货币给予补偿。
2005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的留用地费用,选择留用地安置的,所有费用由村集体承担 (签订征地协议有约定的除外);选择折算货币补偿放弃留用地安置的,补偿费用由建设用地单位(或政府)承担。
2007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之间的留用地费用,无论选择留用地安置还是折算货币补偿,所有费用都由建设用地单位 (或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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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惠城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钱一平方米?:http://www.3jise.com/article/275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