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产业政策对于是否供地的决定,是我国土地供给的基本依据,所以,土地供给政策是否能与产业政策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是决定土地供给政策产业传导渠道的方向是否正确、能否有效产生作用的关键。视情况可分为以下三类进行协调和配合:
1、国家鼓励类项目,可以供地,而且要积极供地。
2、国家限制类项目,要限制供地。《限制供地项目目录》规定了限制提供建设用地的情况:对全国范围内统筹规划布局的,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生产能力过剩需要总量控制的,大量损毁土地资源或以土壤为生产原料的,需要低于国家规定地价出让、出租土地的,以及按照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建设项目。
3、国家禁止类项目,要禁止供地。《禁止供地项目目录》规定了禁止提供建设用地的情况: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生产方式、产品和工艺所涉及的,以及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建设用地的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得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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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供给政策如何与产业政策协调?:http://www.3jise.com/article/277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