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讨论,基本上是围绕着国家与农民间的土地权益边界究竟应如何划分而展开的。 由于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弊端颇多,且日益成为国家与农民间、城市与农村间矛盾的焦点,因此如何寻找一种既可提高效率,又能保证公平的农村土地制度,引起包括社会学者在内的各界学者的关注。
由于各国的农村土地利用目标具有共性,均以促进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实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为目标,因此借鉴国外的农地利用经验和国外学者的观点,也是深入分析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政策效用的必要环节。
除去国有的农业用地外,我国的农村土地的用益属性包括以农耕用地为主体的农用地和用于解决农民自住之需的宅基地。关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方向,学界的观点与建议差异甚大。除了各派学者观点间所存在的诸多或明或暗的细节差异外,主要的政策建议有“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完善农村土地集体化”、“实行农地国有一永佃制”三大类。
(一)主张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
有些学者明确主张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经济学家胡星斗的观点是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他认为,“农村土地归农民所有,实行土地私有化,是解决‘三农’问题和集权腐败的治本之策,是当前中国第三次思想解放运动的核心,是伟大的制度创新,它具有非凡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乡村土地的民有、乡村社会的民治、乡村财富的民享,将大大地提升农村的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高度,促进新农村建设,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而实现农村土地私有化的意义,被他概括为这样八个方面:
土地私有化是解决农村土地产权不清问题的需要;有利于有效地保护耕地、保证粮食安全:
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是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的根本性手段;
有助于实现乡村自治、形成农村道德规范;是产生分权与法治社会的经济基础;
是实现人格独立与公民社会的基础;是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基本保障。
他还断言,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化都是建立在土地私有的基础上的,而经济学理论也清楚地阐述了私有产权制度的高效率,因此,中国永远也不可能以违反现代化规律和经济学定律的方式走出“中国特色”的农村发展道路。
有些经济学家虽未明确主张,但实际上认同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的政策主张。他们或是主张做实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做虚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将使用权变成一种基本不受所有权限制的、可以按市场价进行交易和处置的财产权;或是认为农村土地自古以来就是农民自己的,国家无权干预农民对土地的自主利用,只能从领土权意义上强调国家的土地权利。也有经济学家甚至肯定地预测:未来几年里,中国在经济领域要做的三件大事之一,就是土地的私有化。
(二)主张完善农村土地集体化
针对有些学者关于实行农地私有制的主张,有的学者认为应该通过对原有的农地集体所有制的进一步完善,来实现农业的增长和农民的增收。贺雪峰通过对土地收益分配、农地征收、村社集体、农民就业、土地流转等问题的分析,指出各种形式的土地私有制主张不但缺乏可行性,并且可能导致一些严重的社会后果。他同时认为,以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为核心的成都城乡一体化改革模式缺乏推广价值,只有在承认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合理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村社组织在农村土地利用中的积极作用,才是符合当前中国国情的解决“三农”问题的理性选择。
根据自己最近10多年的农村调查的体会,贺雪峰认为给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可能不是保护了农民利益,而是损害农民利益。给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可能并不能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会降低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他认为,在多数农户家庭还以农地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之一,且农民从农村转移出来还需要一个漫长过程的前提下,中国“人均一亩三分地”的小农经济,离不开村社集体的协作。如果给予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无论是否走到土地私有这一步,都将破坏顺利进行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在他看来,给农户更大的土地权利客观上是给了所有农户以不顾其他农户反对的能力。这样一来,村社集体内一家一户“不好办和办不好”的公共和公益事业,如集体灌溉、机耕道修建、植保等,都容易因人反对而无法办成。结果是,所有农户都因为更大的土地权利,而更加难以获得得基本的进行农业生产的条件。
温铁军指出,在关注“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时,有不少学者试图将西方学术界的理论逻辑套用到中国,认为“土地私有化+流转市场化必然导致农业规模经营”。但这种理论逻辑是否确实适于发展中国家中“三农”问题的解决,对此则显然缺乏经验依据。反而是几乎所有人口过亿的大型发展中国家,在继承或采行西方制度之后,普遍受制于耕者无其田和城市贫民窟化,并由此造成社会动乱。温铁军认为,不论有何种主义、制度或政府、领袖,只要发展,国家在不能对外转嫁成本的约束下加快工业化,必然导致农业资源和生产力诸要素大幅度净流出;在这个进程中,由多种复杂因素形成的“三农”困境,不可能靠某个外部引入的激进理论或政策就会迎刃而解。
温铁军自己也曾热衷于依据西方新古典和制度学派的理论分析中国的“三农”问题,认为土地产权私有化既能使农业获取良好的E模收益,又能让多余的农业劳动力和人口自然地被城市化吸纳,并因而赞同全面实行土地产权私有化。但在后来更为广泛的国内外调查和对发展中国家的比较研究中,他发现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找不到支持这个逻辑的经验依据,这才对原先的土地私有化观点“逐渐从坚信不疑到形成质疑”,并得出中国的农村土地不能实行私有化的结论。
与因土地被国有化而换来以职业保障为基础的社会保障的城市居民不同,在无偿分配给农民一块土地后,国家财政不再对农民承但社会保障的主要责任。在温铁军看来,中国的农村土地不能实行私有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民手中的土地本身承载了家庭保障的功能。在中国,因为人多地少而导致的人地关系高度紧张,使耕地承担的对农民的保障功能远远大于生产功能。农民土地一旦被私有化,无论出于什么原因而失去土地,只要国家没有能力将他们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就将对中国整个社会制度构成非常大的压力。
另有学者认为,保留土地私有制的历史时机已经失去,实行土地国有化的适当时机尚未到来。而在国有制和私有制这个中间地带,给集体所有制留有较广阔的余地,因此,改革和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就是唯一的出路。何况土地集体所有制本身并无固定的、无可更改的模式,而具有相当大的可塑性,它可以多种模式出现。(周诚,1989)
(三)主张实行农村土地的“国有一永佃制”
在分析农地权属安排中农民利益与国家利益间的关系的基础上,一些学者提出了农地产权制度的另一种模式——“国有一永佃制”。
早在1988年,农业经济学家安希伋就提出了“国有一永佃权制”的农地制度构想。社会学家陆学艺也倡导农村土地的“国有一永佃制”。他指出,曾经起到巨大作用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走到现在,已经越来越暴露出自身的问题,这些问题表现在:第一,产权不明晰,农民权益无法保障;第二,不利于社会稳定;第三,不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他认为,农村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求产权明晰。要通过改革,建立起给予农民土地经营权长期保障的体制。农村土地制度要实行“国有”、“永佃”,第一是把所有权统统收归国家。要就土地的承包、转让、征占制定法规、制度,划清权责,由相应的管理机构专门负责。第二是实行永佃制,或叫永包制。就是由国家确定从某一个时点开始,谁承包种的地就不再变了,这样农民也有了保护自己承包耕地的权利。
经济学家董栓成认为,“三农”问题,根本上是由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问题及其矛盾纠纷而引发的。他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提出:现有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已不适应农业、农民的制度需求,土地承包条件下的家庭联产责任制也开始呈现出束缚土地和劳动力合理流动的趋势,而且农村的土地产权制度结构不完善。要解决“三农” 问题,最终需要进行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他认为,目前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坚持土地公有产权的前提下,对公有产权的具体实现形式进行创新。而农地产权的“国有一永佃制”,一方面能将农村土地公有制从缺乏效率的“集体所有”改变为相对有效的“国家所有”,另一方面能使获得国家农地经营委托的农民对承包的农地拥有更为稳固的租佃用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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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学者关于农村土地利用的政策主张:http://www.3jise.com/article/277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