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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释义:关于耕地质量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释义】本条是关于耕地质量保护的规定。

一、排灌工程设施,是为灌溉农田、排泄水流而兴修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我国是一个多灾害的国家,水灾、旱灾经常发生,水利设施的建设对农业生产来讲是必不可少的,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的产量,是取得高产稳产的必要条件。我国耕地总体质量差,全国耕地中有灌溉设施的水田和水浇地7.91亿亩,仅占耕地总量的39%。因此,今后要提高粮食产量,做到高产稳产,不仅要维护现有水利设施,还应加大水利设施投入,增加耕地的排灌设施,增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改良土壤,指改变土地的不良性状,防止土地退化,恢复和提高土地生产力;提高地力,即提高土地生产力。土壤的肥力是土壤的基本属性和质的特征,是从养分条件和环境条件方面供应和协调农作物生产的能力。土壤的肥力状况是耕地质量好坏的具体体现。土壤肥力越高,提供的养分越多,作物产量也就越高。因此,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可以提高粮、棉、油的单产,发挥耕地的最大效益。

三、土地荒漠化是指耕地的生态平衡遭到破坏而使其逐步变成沙漠的现象;盐渍化,是指土壤中含有过多的可溶性盐,以致使对大多数作物都有不同程度的危害;水土流失,是指在自然或人为因素影响下造成的地表土壤中的水分和土壤同时流失的现象;污染土地是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土地施化肥、排污等。当前,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是我国许多地区的耕地受到的主要威胁。据统计,我国干旱、半干旱地区耕地的40%不同程度地受到沙漠化影响,全国有30%左右的耕地不同程度受水土流失危害,还有一些地区的耕地长期受到土壤盐渍化的影响,粮食产量不高。此外,由于近年来大量施用化肥和农药,耕地遭到污染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正是针对以上问题,土地管理法作了相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原则以及禁止破坏耕地的规定。

一、我国耕地面积少,人均耕地仅占世界人均数3.75亩的47%,随着人口的增加,到2010年和2030年,人均耕地将降到1.43亩和1.34亩,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而要保护耕地,就必须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进行项目选址时,都必须贯彻节约使用土地的原则,能够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本条第一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禁止在耕地上从事活动的范围。占用耕地建窑,是指占用耕地兴建各种类型的砖瓦窑、石灰窑等;占用耕地建坟,是指占用耕地兴建“椅子坟”、堆坟堆等。这两种行为对耕地造成的破坏是难以恢复的,因此必须严格加以禁止。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必须依法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

三、本条第三款规定了禁止在基本农田上从事活动的范围。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是指占用基本农田种果树和挖鱼塘。近年来,一些地方在耕地上种果树、挖鱼塘,占用了大量耕地,且这些耕地被占用以后再恢复成耕地的难度比较大。据有关部门统计,1991—1994年发展果园占用耕地40万亩以上的有9个省,果园占用耕地在整个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面积中的比重,有12个省在50%以上。鱼塘占用耕地在农业结构调整中比重由:“七五”期间的4.42%上升到“八五”期间的10.05%。因此,对于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这种农业结构调整,新法是禁止的,其目的是保住“基本农田”这块全国人民的保命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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