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我国提出的“农业产业化”,被认为是应对农业零散经营与市场联结的有效方式,“通过将农业生产过程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联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实行种养加、供产销、农工商一体化经营”。发展至今,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主要是以公司和合作组织为中介实现的纵向一体化,即“公司+农户”、“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 这两种主要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这里主要介绍“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
“农业产业化”是以“公司+农户”的形式最先被提出的。这种模式是以公司或集团企业为主导,以农产品加工、运销企业为龙头,重点围绕一种或几种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与生产基地和农户实行有机的联合,进行一体化经营。公司主要从事销售及加工、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或加工增值、技术开发能力,在发展中起着牵头的作用,因此也被称为“龙头企业”。山东潍坊建立的贸工农、产供销一条龙的鸡肉生产体系,揭开了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序幕。
“公司+农户”这种模式从农产品领域来看是有局限性的。刘凤芹认为,农业公司的带领作用体现在特殊农产品上。一般而言,大宗粮食产品由于应用广泛、产量众多、产品差异性小等原因,销售渠道广泛,除了受市场价格影响外,不存在销售困难。但是对一些特色农产品而言就远非如此,特色农产品价格波动不仅更大而且更加依赖于销售渠道。以龙头企业作为农村经济发展动力的政策主张并不具有普遍性,至少在粮食生产基地,这种模式是难以展开的,因为它不具备合作的基础。
“公司+农户”模式通常也被称为“订单农业”。对农民来讲,可以降低选择成本、销售成本、生产成本;对公司来讲,一是稳定货源,二是稳定原材料价格,三是保证品质。从农业生产来讲,它有利于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有利于生产要素的流动和组合,有利于农业的规模经营和技术进步,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和商品化程度。
对“公司+农户”模式的批评主要着眼于三个问题:(1)违约率高,(2)利益分配不公,(3)市场风险分担问题。由于双方追求利益最大化目标的不一致,在这种模式中双方都有可能违约,农户违约也会给公司造成损失,但因为农户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所以这种模式下农户的利益容易受到侵犯成为其招致批评的主要原因。在农户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上,农户往往只得到利润分配的一小部分;当公司违约时,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户往往要承担风险;而企业的运营更有可能向非农业的其他更高利润的领域转移,因此造成的企业是否继续从事农业经营,或企业在其他领域经受的更大的市场风险等问题也是农户所无法控制的。面对波动的市场供求价格,公司很可能只起到信号放大器的作用,而不是起到稳定市场的蓄水池作用。
“公司+农户”这种模式还有可能产生加速农民分化、资本获利等后果。李昌平认为,资本主导的农业和农村经济产业化,只会使少数人更富,多数农民快速破产;而曹利群根据对资本进入养殖领域的分析指出,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由于资本有机构成提高,资本投入需要增加,而单个农户却缺乏必要的资本,从事经营的领域逐步收窄,大量资本趁机“下乡”,资本获得收入的比重逐步上升。大多数规模养殖的是资本主导企业形式的养殖。真正农户主导的、家庭形式的所谓散养户占的比重逐步降低,农户逐步被迫退出畜牧业经营。
由于“公司+农户”模式存在的问题,实践中产生了“公司+中介组织(中介人)+农户”的模式,实践中出现的中介组织包括合作社或大户。周立群、曹利群根据莱阳的实践指出,在这种组织形式中,农户家庭分工生产农副产品,龙头企业分工加工和销售农副产品,合作社或大户充当中介,为农户提供产前和产中的某些服务(农用物资采购、技术服务等),也为龙头企业提供服务(收购和粗加工);或起到农产品种植的管理作用,从而减少企业的种植过程监管成本。在张曙光总结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中,“神农河谷公司将甜高粱的田间管理委托给村委会全权代管,村委会安排专人,从播种、定苗、锄草、灌溉、中耕、施肥、收获等环节组织本村农机、人力进行田间作业,村民在自己的原承包的土地上从事播种、定苗、锄草、灌溉、中耕、施肥、收获等项目的劳动,公司负责发放各个项目的劳务费”。合作社或大户集中收购和简单粗加工以后,降低了公司与农户之间的交易成本,产品质量和产品价格更加稳定,节约了公司的签约、执行、监督的成本。
合作社或大户的介入可以起到维护双方关系的作用,并体现出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分工。但周立群、曹利群基于莱阳的分析认为,中介的加入只是缓解了“公司+农户”模式中存在的利益不一致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问题:第一,合作社和大户不能制约龙头企业的压级收购行为;第二,由于合作社和大户的资产数量有限,当合作社或大户违约时因没有资产或资产有限而难以承担法律义务,龙头企业不能在事后制约它们的机会主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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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http://www.3jise.com/article/280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