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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劳工政策”解读

◆劳动力供求状况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政府陆续出台促进就业的政策,哈萨克斯坦国内劳动力就业状况总体良好。

从工资水平看,在中亚国家中,哈萨克斯坦工资总体水平较高。2008年,哈萨克斯坦国民月平均工资约为54 000坚戈(约450美元)。在不同行业,收入水平也不同,即使在同一行业,从事不同性质工作,工资水平也有差距。另外,哈萨克斯坦本国公司员工工资水平总体上低于在哈萨克斯坦外国公司员工工资水平,经济欠发达地区工资水平低于经济发达地区工资水平。

从劳动者总体素质看,哈萨克斯坦产业工人的职业技能还不高,素质相对偏低。近些年来,哈萨克斯坦经济发展需要大批人才,但目前专业技术人员、高素质人才匮乏的状况仍然没有转变。 不仅哈萨克斯坦国内一些优秀企业亟须高素质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哈萨克斯坦的外国公司也需要招收大量有劳动技能和职业素养的当地员工。可以说,在哈萨克斯坦国内劳动力市场,雇主对具备职业技能的高素质员工需求旺盛。近年来,雇主对这些人员允诺的工资水平也在不断抬高。

近年来,赴哈萨克斯坦的外籍劳务数量逐年增加(年均增加1万~2万人),但缺口仍然很大。2008年,哈萨克斯坦正式登记的外国劳务人员在4.5万~6万之间,而根据2008年哈萨克斯坦政府对外国劳务配额为全国就业人口1.6%的规定,外籍劳务应能达到13.6万。外籍劳务的缺口既有许可证发放的问题,也有非法劳务的问题。

2009年,哈萨克斯坦政府将外国劳务配额比例确定为全国就业人口的0. 75%,比2008年下降了一半多。其中,第一、二类(管理人员、高中级职业技术人员)占0. 35%,第三类(熟练工人)占比为0. 35%,第四类(季节性农民工)为0.05%。尽管配额比例下降,若能完成,哈萨克斯坦引进外籍劳务的数量也将达到6.4万人。哈萨克斯坦对一般劳务的进入限制较严,原则上只有在本国劳动力市场上没有适合某些工种技能的情况下,才允许雇用外籍劳务。2008年起,哈萨克斯坦对外籍劳务的受教育程度、专业水平、工作年限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劳动就业规定

1999年12月10日哈萨克斯坦颁布《劳动法》,2004年2月28日颁布《劳动安全与保护法》,随后又陆续颁布了其他一系列法规。哈萨克斯坦《劳动法》的宗旨是保护工人的权利与合法利益,规定年满16岁,或在经家长(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年满14岁可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

个人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是无期限合同或短期合同(1年),也可以是中期合同(1年以上)。 短期合同的签订情况不多。重复签订中期个人劳动合同可转变为无期限劳动合同。

除个人劳动合同外,还应签订集体劳动合同。通常情况下,没有必要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但是,如果雇员主动提出要求,雇主必须研究、讨论和签订集体劳动合同问题。

雇员可随时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唯一的条件是要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提前1个月通告雇主。雇主可根据自己的意愿终止合同,但要出具内部依据清单。主要有:裁减人员编制、雇员初次严重违反劳动责任、无故在1个工作日内离岗3个小时以上、拒绝工作安排等。雇主要办理因雇员导致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义务保险。

相关合同的签订日期,自雇员实际参加工作之日起计,不得超过10天。在哈萨克斯坦每周连续工作5天或6天。正常连续工作时间每周不得超过40个小时。对于未成年人(14到16岁)从事繁重工作每周连续工作相应缩短至24或26小时。雇员每年享受有薪休假。连续休假时间不得少于18天。个别工种休假连续时间按法规另行规定。

雇主要向临时失去工作能力的雇员支付社会补助金。补助金额大小根据雇员月平均工资确定。

雇员的工资数额由雇主自行确定,但不能低于国家预算法规所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11月哈萨克斯坦国内人均每月最低工资为12 206坚戈(约101. 42美元)。工资只能以货币形式支付, 而且不得晚于下个月的上旬。

◆外籍人员工作的规定

哈萨克斯坦对外国劳务人员实行严格的工作许可制度。在哈萨克斯坦从事有偿劳务的外国公民必须获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工作许可,否则将被罚款、拘留、直至驱逐出境。哈萨克斯坦劳动部门对外国劳务的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按州发放。

哈萨克斯坦《劳动管理法》规定,外国公民在哈萨克斯坦申请. 劳动许可应提供相应文件和缴纳相关费用。

①规定法人和自然人申请劳动许可应提供的文件:标准格式的申请书;申请者符合从事该项经营的所需专业要求的证明文件;已交付从事某个别行业所需费用的证明文件。

②外国公民由吸收劳务单位在获得批准的基础上代为申请劳动许可,所需文件:接收单位申请书;由接收单位签名、盖章的来哈萨克斯坦外籍专家、工作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国籍、专业或文化程度、将任何职务等文件清单共5份;与雇用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哈萨克斯坦卫生部所要求的体检证明(包括艾滋病检验证明)。

③申请劳动许可应缴纳的费用:相当于20个核算单位的许可费;补偿费用:在哈萨克斯坦工作的每个专家每月应缴纳相当于3个核算单位的补偿费用;工作人员每月应缴纳相当于4个核算单位的补偿费用;高于回程机票金额20%的保证金,如本人持有回程机票,则无须缴纳保证金,但必须提供回程机票复印件;每人应缴纳1 000美元保证金(按当时比价兑换成坚戈),离开哈萨克斯坦国境时返还。

◆工作证办理

根据哈萨克斯坦政府决议,2009年外国劳务配额为全国劳动力人口的0.75%,其中,第一、二类(管理人员、高中级职业技术人员)占0.35%,第三类(熟练工人)占比为0.35%,第四类(季节性农民工)为0.05%。哈萨克斯坦目前全国就业人口大约为850万人。

无需办理劳务许可人员:外国公司的负责人,外国公司代表处和子公司的负责人;来哈萨克斯坦短期出差人员,连续停留时间不得超过45个日历天;与哈萨克斯坦签订有5 0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合同的外国公司负责人;在哈萨克斯坦经济优先领域进行投资活动并与国家授权机关签订投资合同的外国法人代表;外国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在哈萨克斯坦注册的外交、国际组织和领事代表处的工作人员;来哈萨克斯坦从事人道与慈善援助人员;在哈萨克斯坦注册的外国传媒代表;外国组织的海洋、河船的全体乘务人员和航空机组人员,铁路和交通乘务人员;演员和运动员;持有哈萨克斯坦居住身份证者;难民或在哈萨克斯坦获得政治避难者。

无需要办理签证人员:中国的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大公务) 无需办理签证手续,可以直接入境。外交护照持有人自入境之日起,临时出差者不得在哈萨克斯坦停留30天以上;长期在哈工作的,需到哈萨克斯坦外交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外交官证》。每次出境时需同时向边防出示外交护照和《外交官证》。未办理、或持有过期的《外交官证》在哈萨克斯坦滞留或出境均视为违法。持有大公务护照入境,临时出差者不得在哈萨克斯坦停留30天以上, 如公务活动尚未结束,可出境一次再返回哈萨克;长期在哈萨克斯坦工作的,需到劳动部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在哈萨克斯坦停留未满30天者,出境时哈萨克斯坦边防无权以“无签证”为理由阻止出境。未办理登记手续在哈萨克斯坦停留30天以上者出境时,边防有权扣押。

申请劳务许可程序:在哈萨克斯坦办理劳务许可的法定程序为:首先解决哈萨克斯坦本国居民就业需要,本国居民无相应专业或无人应聘的,可从国外引进。寻找当地工人:向就业中心提交职位空缺资料;在俄文或哈文版的国家或地方报纸刊登招聘广告;在劳动部的网站资料库中寻找所需专业工人。

向当地就业机关提交附带以下文件的引进劳务申请:外国工人的个人信息;职业技能的要求;外国工人数量的依据,外语水平标准,海外供职经验;报纸刊登广告原件;通过网站资料库检查搜寻的结果;就业中心当地工人职业空缺的回复和拒绝接受空缺职位的理由;过去所发许可中附加条件的执行情况;护照复印件;外国工人学历证书复印件(需公证);艾滋病检验结果证明(由哈萨克斯坦艾滋病检验中心签发);劳动合同复印件;公司情况概述(俄文本,加盖公司公章);岗位培训证书;用于外国工人返回常驻地机票和路途住宿费用的银行存款证明(遣返抵押费)。

当地就业机关应在10日内发放许可证,但不包括以下情况: 申请人没有提供某些或全部必须的文件;申请人没有完成过去所发许可中规定的附加条件;所在地区的额度已满。2005年以后,哈萨克斯坦劳动与居民社会保障部将外国人劳务许可证配额的发放权利下放到各州,由各个州的劳动社会保障局执行。

哈萨克斯坦劳务许可证制度有别于其他国家,许可证只发给雇主,而不是工人本人,许可证不能转让第三方。因此雇主对获得劳务许可负有直接责任。

申请劳务许可的外国人员年龄不能低于23岁,男性不能高于63岁,女性不得高过58岁;外国工人的指标和评价要客观公正地优于哈萨克斯坦专家;外国申请劳务许可人员的所属公司需有使用哈萨克斯坦本土劳动力的计划,尤其是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列出本地人员替换外国工人的计划和培训本地人员专业技能的计划等。

办理签证程序:持普通公务护照和因私护照来哈萨克斯坦需办理签证。中国公民赴哈萨克斯坦从事商务活动办理签证程序如下:

(1)需有哈萨克斯坦方公司作为邀请方。由哈萨克斯坦方公司向当地移民局提交邀请中方人员来哈萨克斯坦申请,移民局审查申请的时间通常为10个工作日。得到批准后,哈萨克斯坦方公司将邀请文件再送交哈萨克斯坦外交部办理“邀请号”,时间一般为5 个工作日。取得邀请号码后,哈萨克斯坦方邀请人将此号码通知中国的被邀请人。

(2)中方被邀请人员凭此“邀请号”,到哈萨克斯坦驻中国大使馆、驻上海领馆、驻乌鲁木齐签证代办点办理签证。去前请查阅哈萨克斯坦驻中国使馆、领馆的网站,准备好必要的文件,办理签证时需填写一些文件,可在使馆或领事馆领取。

(3)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赴哈萨克斯坦目前尚需办理签证,程序同上。哈萨克斯坦在香港也设有领馆。

提供资料:

(1)法人和自然人申请劳动许可应提供的文件有:标准格式的申请书;申请者符合从事该项经营的所需专业要求的证明文件;已交付从事某个别行业所需费用的证明文件。

(2)外国公民由哈萨克斯坦本国企业(雇主)代为申请劳动许可时所应提供的文件:接收单位申请书;由接收单位签名、盖章的来哈萨克斯坦外籍专家、工作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国籍、专业或文化程度、将任何职务等文件清单共5份;与雇用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哈萨克斯坦卫生部所要求的体检证明(包括艾滋病检验证明)。

(3)申请劳动许可应缴纳的费用:相当于20个核算单位的许可费(目前1个核算单位为1 160坚戈);补偿费用:在哈萨克斯坦工作的每个专家每月应缴纳相当于3个核算单位的补偿费用;工作人员每月应缴纳相当于4个核算单位的补偿费用;高于回程机票金额20%的保证金,如本人持有回程机票,则无须缴纳保证金, 但必须提供回程机票复印件;每人应缴纳1 000美元保证金(按当时比价兑换成坚戈),离开哈萨克斯坦国境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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