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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土地的有偿供给

我国的土地供给已经从无偿改革为有偿供给,目前国有土地通过租、税、费和土地经营者利润四个部分获得收益,地租和地税是与土地供给最密切相关的部分。其中,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获得的经济收益,属于初次分配;税,是凭借国家权力获得的经济收益,属于再分配;费,是对行政管理机构行政付出的补偿,也属于再分配;土地经营者的利润,是扣除租税费以后的剩余部分。 

我国目前仍存在着土地所有权的垄断的情况,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土地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并存、各种土地所有者主体并存造成的。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在经济上的实现主要体现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仍然存在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 

绝对地租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造成的,反映的是土地使用者与所有者的经济关系——土地使用者为获得土地使用权向土地所有者所支付的经济代价,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以城镇绝对地租为例,是指城镇中使用位置最差土地所必须支付的最低标准的地租。 

级差地租是由于土地的差异性和经营垄断造成的,有限的土地资源使用权分配在不同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手中,就会产生垄断经营,而根据土地本身的差异性而产生的级差土地收入,最终就会转化为级差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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