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土地有的荒废,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国家应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农村“土改”放活土地经营权,这是我国深化农村土地改革的基本方向。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指出,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分置”办法。如何放活土地经营权,激活农村沉睡的土地资源,俨然成为重要的议题。
杨小平是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行长,作为此次“两会”的人大代表,他认为,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
最根本的是要先从法律上明确其地位。“因为土地经营权至今没有通过法律确认合法地位,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难以对土地抵押贷款持续跟进,农村集体土地的资产权能难以完全发挥。”至于背后的原因,杨小平一语道破, “归根结底是存在法律障碍。”
同样持此观点的还有全国人大代表、人行成都分行行长周晓强。 “当前,放活土地经营权仍然存在很多障碍。”周晓强说,特别是受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明确的制约。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分离出来的经营权同样应该具有用益物权的属性,其有效性是以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为基础的。由于目前经营权没有明确的流转期限规定,现实中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大多都是按年流转,土地经营权实质上成为了_种债权,而未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物权。
全国政协委员、人行重庆营管部主任白鹤祥也表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体的情况下,很多农民担心承包权流转出去后无法收回,承包户主观上存在保留承包权仅出租经营权的需求,因此,迫切需要将土地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进行分离。但是,当前土地经营权模糊的法律地位且权属证明没有明确,导致流转双方的权益保障度低,成为阻碍农村土地有效流转的事实障碍。
为此,他们建议,相关部门应完善土地制度规定, 系统修改《物权法》和《担保法》等法律规范,进一步优化农村产权结构,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探索颁发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权属证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后对土地承包权人和土地经营权人的法律保护。
近年来,土地流转势头迅猛,已然成为激活土地经营权的实现形式之一。农业规模经营的步伐势不可挡, 涌现出了大批诸如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然而,随之而来的土地流转价格逐年上涨让他们倍感吃力,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土地流转漫天要价、种粮大户圈地倒卖等突出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副会长徐淙祥对此深表忧心。他认为,要遏制土地流转价格盲目攀高的势头,应制定土地流转法,把土地流转方式和流转费价格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还要把土地流转后只准种粮食作物或经济作物、不准改变土地的用途也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防止出现圈地倒卖的情况,确保现代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此外,针对土地流转效率不高、动力不足等问题, 山东团王银香代表提出可以采取先集中、后分配、再集约的方式。“先集中”是指根据村、镇等行政区域规划,进行集中测量、统一规划,由财政出资统一建设农用基础设施,包括沟渠、道路等。 “后分配”是指在做好对地块的统一规划建设之后,根据农民本身具有的土地面积和地理位置进行重新分配确权。在“再分配”的过程中,对选择自主经营的农民,要采取就近原则(靠近居住区),鼓励他们走生态、绿色、观光农业的道路;对有选择流转经营意愿的新型主体,鼓励他们选择远离居住区、价格相对低廉、适合规模化生产的地块, 增加农业生产的规模效益。 “再集约”是指在土地基本建设完成、土地确权分配到位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政府机构的监管下,进行合理有序的土地流转, 最终实现农业的集约经营。
“这样一来,一方面能使支持农业生产的财政资金落到实处,促进基本农田建设,减少经营者的投入成本。另一方面也使农业生产有了规划框架,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权责更加清晰,减少了风险和矛盾,为规模化、 现代化农业发展提供条件。”王银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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