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研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遇到的成员身份确认、股权设置管理、税收政策等问题,现在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做下详细的讲解。
目前,由于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费优惠政策极少,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承受过重的税负压力,致使集体经济积累能力有限,影响其扩大再生产。为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各地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探索。
据天河区地税局副局长邓小健介绍,该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公共服务支出占到经营收入总额的50%以上,而这部分支出不能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造成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畸高。 为减轻集体经济组织的税费负担, 目前该区主要对其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与查账计征相比,这种方式的征税税额相对较低。温江区税务部门也规定,对承担农村社会公共服务的集体经济组织,经申请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成都市目前对农民从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股份分红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理由主要有三方面:一 是农民所持股权并不对应集体资产的实际价值,只是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份额依据,不同于公司股东以其出资所持有的股权;二是税务部门对产权制度改革前农民按人口分得的集体收益并不收税,改革后按量化份额分配的集体收益总量并未改变,只是分配依据更加合理,不能因此而收税;三是目前城乡居民间收入差距仍然较大,需要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政策促进农民增收,且农民的股份分红如按月平均也没有达到城镇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起征点。佛山市目前对农民股份分红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但在实践中,作为扣缴义务人的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作为纳税义务人的农民也没有主动申报缴税。
支持其改革发展是国家制定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这就需要各级政府积极营造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环境。对于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考虑免除其在改革过程中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等发生的相关税费。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经营收入承担社会公共服务支出的部分,应实行税前列支。对于改革后农民按资产量化份额从集体获得的收益,因其不属于投资所得,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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