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土地税收政策是怎样设置的?土地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利,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财产价值、财产收益、自然价值为征税对象,从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手中无偿地、强制地、固定地取得部分土地收益的一种税收。
我国现行的土地税种包括: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林牧渔生产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从2005年开始已经在各地逐渐取消;耕地占用税, 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城镇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是对国家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是以产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其中,农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土地保有过程中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征收的;但其中,土地增值税是存在于土地二级市场中,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征收的。所以,在土地供给中征收的税种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耕地占用税是在土地供给中,增量土地供给时会产生的一种税,自1987年4 月起开始征收。但由土地供给产生的耕地占用税只是耕地占用税收人的一部分,所有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建设的行为都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包括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等。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时,对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自新中国成立之后一直征收。但由土地供给所产生的契税只是契税收入的一部分,在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中都要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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