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 包 人: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流 转 人: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法律规定,双方本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属于甲方所有的集体林地《土地》流转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承包合同。
一、 流转范围。甲方所有的座落于(A) 林地(土地)共计 亩交由乙方流转。该林地的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座落于(B) 林地(土地)共计 亩交由乙方流转。该林地(土地)的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二、 流转期限。合计三十年,自2010年月日至2040年月日止。期满后,乙方继续流转的,乙方享有优先权,流转协议另订。
三、 流转价格及履行期限。一次性合计 元。该款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 交付。双方依据本合同现状交付,林地(土地)上的附着物一并移交给乙方。
五、 其它。
1、 本合同签订前,甲方承诺产权清晰、界址明确。由此而引起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2、 乙方在流转合同期内享有独立的流转经营权,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流转的林地(土地)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进行综合治理、经营等。
3、 双方在流转期内,遇有国家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所获得的地上附着物的赔偿归乙方所有。
4、 乙方在流转期内,因对流转的土地、林地、山地进行综合治理及经营开发而获得的国家补助、优惠政策(含改地立项)等由流转人(乙方)享有。甲方不得以各种借口截留、挪用、挤占,无条件支付乙方。
5、 本合同签订后属于流转范围的其他农产零星林地、耕地等均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涉。
六、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 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 备注: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本合同二O一O年 月 日签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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