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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性质服务业用地政策的解读

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商业性服务业属于新兴服务业,占地比重较低,但其发展速度整体较快,特别是其中的房地产业和旅游业,用地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房地产业用地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继续深化和住房消费各项政策的陆续出台和落实,住宅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商品房个人消费不断扩大,有力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发展。作为我国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的房地产业,在驱动经济增长、推进城市现代化进程、促进相关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房地产价格持续走高,局部地区“过热”现象,也引起了政府的高度关注,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予以调控。

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规定:商品住宅的土地供给实行全面的“招拍挂”制度。

2002年8月26日,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文),明确指出:“强化土地供应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要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坚持城市人民政府对土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和管理,防止出现多头无序供地现象。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调整土地利用结构,鼓励利用存量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鼓励危旧住房的改造。要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供应管理,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土地供应计划,逐步实现按计划供地。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越权批地、利用集体土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私下协议圈占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经过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用地,各地要集中进行一次清理,依法应当收回的土地,要坚决予以收回。”

2004年4月13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指出,“要及时调整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并督促抓紧建设。同时,抓紧清理闲置土地,促进存量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实际供应总量和利用效率。对已经批准但长期闲置的住宅建设用地,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置”。

2005年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要求,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各地区要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对居住用地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方,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要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积极引人市场机制,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降低土地开发成本,提高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能力。要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I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要规范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的内容,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后监管,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违规责任。

2006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明确指出,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因此,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房地产用地供应来看,主要是:

一是调整用地供应结构,控制别墅及高档商品房用地供应,增加公有产权住房用地供应,保障弱势群体住房供应;

二是挖掘闲置用地、违法用地的房地产开发潜力;

三是注重通过土地市场调控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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