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早农村土地承包法,应该是出现于奴隶社会的井田制开始。
中国社会在土地分配制度上开始有了雏形,封建社会从秦废除井田制,废除土地国有制,承认土地私有,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奖励农耕等措施、现象表明那时候对土地的承包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了,只不过没有具体的文本颁布而已。从秦的土地私有制开始,后世基本延续秦的土地政策,一直到清朝摊丁入亩的瓦解。到了民国时期,孙中山颁布了民生主义,平均地权,做到家给人足
中共土地政策有四次变化:
国共对峙时期: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便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
抗日战争时期:对地主减租减息,对农民收租收息
解放战争时期,颁布的土地政策和对峙时期基本相同,但强调耕者有其田
建国后,1947年9月13日,中央拟定《中国土地法大纲》由全国土地会议所通过的土地改革法规(同年10月10日,由中共中央公布实行)。 1950年颁布《土地法大纲》,彻底结束了封建土地制度。在这里,提出了政治上中立富农,经济上保存它的经济。
1953年,社会主义改造,农业集体化
1956年,农村公社建立,并逐步推广
1978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至今。
现行的在2002年8月29日颁布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应该是我国最早的土地承包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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