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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解读

近日,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2016年江苏省农机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及补贴额的通知》(苏农机行〔2016〕7号),总体原则是:围绕推进全省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和高效设施农业机械化,动态调整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和补贴标准等政策规定,进一步优化“品目管理、自主购机、乡镇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农机补贴操作方式,切实提高政策效能,确保农机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一、补贴调整依据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2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对<2015-2017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进行调整的通知》(农办机〔2015〕29号)、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行〔2015〕3号)精神,结合“十三五”江苏省农机化发展重点进行了适当调整。

二、补贴对象确认

补贴对象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转圃、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含农业企业,其中:个人既包括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规定补贴的范围,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不包括农业企业。

省农垦、省监狱管理局等省属单位(国有农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所在县统一操作。

三、补贴品目范围

2016年我省补贴机具为10大类49个品目,详细品目需登录江苏农机化信息网,查阅发布的《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品目情况表》。

四、补贴产品资质

农机补贴产品应具备两个资质条件:一是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二是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农业部要求各省互认省级推广鉴定证书,防止地方保护,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我省对补贴机具的标牌标识提出了明确要求,补贴机具必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永久性铭牌,要求经销商在销售补贴机具时必须拓印机具铭牌作为附件备查。主要是防止少数企业弄虚作假,偷梁换柱,应付检查,达不到要求的不允许作为补贴机具补贴。

五、关于补贴标准

结合近几年连续敞开补贴、部分机具保有量较大的实际情况,为科学引导购机用机,按与省级以上补贴资金规模相匹配、不高于农业部规定最高补贴额的原则,确定全省农机产品的补贴额,详细需登录江苏农机化信息网,查阅《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2015年制定的全省农机补贴品目范围、分类分档及补贴标准停止执行。

2016年将个人年度享受农机补贴最高限额由80万元调减为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最高限额仍为80万元。

六、机具经销企业

今后农机主管部门不再汇总公布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并向社会公布,经销商不需要再报省级农机部门备案。但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七、补贴实行时间

完善农机补贴敞开补贴机制,年度内安排的补贴资金有缺口的,可由县级财政先行垫付,下年度省予以结算。全省范围内,插秧机、育秧播种机和油菜收割机执行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其他补贴机具执行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25日。

八、补贴操作程序

具体操作程序为:自主购机、补贴申请、乡镇受理、信息公示、出具初审意见、乡镇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乡镇农机部门出具结算意见、县级农机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支付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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