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的农民朋友对于合同并没有具体概念,都是习惯口头约定,然后到期收取租金;但是土地流转的期限一般都较长,并且现在土地流转制度日渐规范化,很多问题就出现了:土地界限的模糊、时间久远导致租与被租土地双方对于口头约定的记忆也慢慢模糊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又或者租与被租一方或双方去世、子女继承后对于约定的分歧等等,因此,土地合同在这方面就体现了尤为重要的作用。那么,没有书面土地流转合同的纠纷案应该如何处理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但实际上,一般土地承包流转是很少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大多都是以口头约定的形式进行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代耕土地;如果其中一方在期限未到的情况下要求收回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代耕土地,就出现了如何认定口头约定的问题,在许多案例事件中,有的人认为当事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其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关系依法是不成立的或应认定口头约定无效。
但是按照农村土地流转一直以来的习惯,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等土地流转方式大部分都是以口头约定的形式约定的,并且以相互交付流转物作为双方关系成立的标志。如果在口头约定时,当事人双方对于约定没有异议,那么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等土地流转形式就已经实际发生,双方土地流转关系即告成立,农村向来民风淳朴、邻里相互帮助和扶持,在他们看来,口头约定也是代表着一种信任,因此小编认为只要是土地流转这种行为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建立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基础上,其之间的口头约定应该是被认为合法有效的。
但是随着法治社会的建成和不断完善,我们还是应该运用正轨的法律途径和方法来保障自己的权益,白纸黑字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合同,也能为农民朋友免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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