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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耕地化开发

“四荒地”( 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是农村较丰富的土地资源,若合理开发,可有效增加耕地面积。“四荒地”耕地化开发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必须签订相关合同(“四荒地”耕地化开发合同),以保障“四荒地”的耕地化开发,而不是挪作他用。

取得方式和取得主体

取得集体所有“四荒地”的方式由于取得主体的不同可采用多种方式,耕地化开发“四荒地”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的意愿,实行家庭承包、联户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只要农村集体和取得主体能达成一致。同时,“四荒地”耕地化开发合同在取得期限内,可以继承、转让,但不能允许对取得的“四荒地”进行抵押或参股联营等。

取得主体可以是农民个人、一个农户家庭、多个农户家庭组成的联合体、外来个人或组织(如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等)以及其他开发主体。需强调一点:如果取得主体是非本集体的个人或组织,则在签订合同时应有一些特殊的规定,这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四荒地”耕地化开发的进行。例如,保证人或保证金的形式,保证人必须是本集体的个人或组织,保证金则要按取得“四荒地”的面积核算。保证金会在耕地化开发过程中不断返回,集体不能截留。

取得期限

根据现行规定,“四荒地”的取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笔者认为,为了更大程度地鼓励“四荒地”耕地化开发,取得期限可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规定适当延长。取得主体在开发“四荒地”过程中,投入较多的资金、劳动和时间等,从成本收益的角度考虑,取得主体前期的投入是期望后期从开发成的耕地上获得直接收益。如果取得期限过短,“四荒地”耕地化开发的投入成本难以收回,不利于推广工作的开展。因“四荒地”的面积较大或“四荒地”质量较差而致使开发周期较长时,应规定较长的获得期限。

权利和奖励

“四荒地”开发所形成耕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在取得期限内开发者拥有使用权,同时在取得期限界满时,无论开发者是否属于本集体,均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其所开发的耕地继续经营。集体收取的“四荒地”使用权资金,部分用于奖励和补助耕地化开发者,按开发难度、荒地面积分别进行补助,部分资金应用于开发后耕地相关辅助设施的建设。资金的用处和去向定期向所有开发户及村民公布。

惩罚措施

有关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四荒地”耕地化开发情况进行检查,如,在开发的过程中出现通过签订合同来倒卖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则要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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